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OST)是太空法的核心框架。该条约确认了外层空间的利用和科学探索对所有国家的利益与福祉具有重要意义。条约同时禁止在太空实行国家主权,包括对月球及其他天体的主权主张。
该条约禁止在太空部署任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在轨道上或其他行星及卫星上部署,也不允许在行星或卫星上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机动或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正如条约所明确规定的,外层空间仅限和平用途。当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且过去也从未如此。
人类第一颗卫星斯普特尼克号就是一颗军用卫星,它开启了美苏之间的冷战太空竞赛。此后,许多国家的军队纷纷效仿,如今太空被用于军事通信、信号情报、成像、目标定位、军控核查等领域。
和平利用
然而,秉持国际社会的期望,太空也被用于各种和平用途,例如环境监测、广播通信、互联网服务、天气预报、导航、科学探索,以及(极为重要的)监测“太空天气”(包括来自太阳的活动)。
关于太空还有若干其他国际协议,例如关于营救宇航员、卫星登记以及太空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此外还有《月球协定》,其规范在月球及其他卫星、小行星和行星上的活动。[i](在新窗口中打开)
近来,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COPUOS)在维也纳的各国代表已就应对太空碎片问题达成指导原则。太空碎片正在占据轨道,对卫星、空间站及宇航员构成威胁,局势令人担忧。
国际社会如今面临的问题在于,太空利用正在迅速且剧烈地变化。卫星数量前所未有地增多,已远超1000颗;卫星拥有者也越来越多,几乎每个国家都在利用太空生成的信息。然而,这些拥有者越来越不是国家、军方或国际组织,而是商业部门。很快,拥有者甚至将包括个人。
小型“微型卫星”或“立方星”即将投入太空部署。它们可以独立运行,也可以以“群组”形式协同工作,而且体积小到可以搭载在其他卫星的发射任务上,因此发射成本非常低。这正在改变卫星拥有和使用的成本效益关系。发展中国家对太空的依赖日益加深,包括通信、互联网,以及天气系统、沿海活动和农业等方面的信息。
另一项重大进展是小行星采矿的出现。小行星蕴藏着种类繁多的金属和矿物,其中一些比其他小行星更有开发价值,有些则比其他小行星更靠近地球。全球已有多家公司设立并完成注册,着手开发小行星中的贵金属(如铂)和化合物(如稀土矿物)。
然而,从法律角度看,这项活动将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领域。现行国际条约体系禁止一国拥有天体所有权,太空属于全人类。但国际法是否禁止私营公司拥有或开发天体?相关法律尚未经过检验,但部分太空法律师认为企业不受此限。卢森堡和澳大利亚是两个已开始为太空采矿公司办理意向登记的国家。
随着人类对太空生成或经太空传输的信息依赖日益加深,太空数据遭受操纵的脆弱性也在不断增加。对通信频率使用的需求(频谱可用性及使用权问题)由国际电信联盟(ITU)管理,[ii] 亟需紧急解决。
如今,太空及我们所依赖的数字信息系统中的网络攻击层出不穷。例如,GPS或伽利略等提供的定位、导航与授时信息,不仅对于安全地引导我们从A点抵达B点至关重要,也是需要精确定时信号的高速金融交易所不可或缺的。
我们几乎所有的电子系统都依赖这些授时信号来实现同步和基本运行。网络入侵、数字欺骗和“虚假”信息如今已成为现实的可能。目前尚无适当的基于规则的秩序来应对此类攻击。
网络武器只是问题的一部分。据推测,各国即便尚未行动,也将部署“防御性”太空武器来保护其卫星。这种防护可能旨在应对太空碎片,例如网状装置、抓取杆和鱼叉等都已在研究之中。
然而,所有这些构想都可能被用作进攻性武器。一旦某家卫星运营商决定为其资产配备此类装置,许多其他运营商便会紧随其后。太空武器化已近在眼前。
制定行为规则与行为准则,甚至开始就禁止太空武器进行谈判的尝试,屡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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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国际规则或协议来管理这些发展。日内瓦为应对太空军备竞赛所做的努力,连同裁军谈判会议自1996年以来无法谈成任何文书,均已陷入停滞。
制定行为规则与行为准则,甚至开始就禁止太空武器进行谈判的尝试,屡次失败。目前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规则来约束网络活动。《塔林手册》[iii]阐述国际法如何适用于网络战的《塔林手册》,也涉及太空中的武装冲突法,但太空中的数据欺骗和网络入侵则处于更加模糊不清的法律框架之中。
现行国际太空法体系——甚至连对《外层空间条约》进行定期审议和研究都无法实现——正在艰难地跟上步伐。太空是人类共同的遗产,然而当代的领导者们却像对待全球环境的许多其他领域那样,任由事态发展,未能建立起急需的规则体系,以保护太空,造福子孙后代。
现在仍为时未晚,但这需要主要太空大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俄罗斯、美国、中国、印度和欧洲。在当前政治环境下,这一阵容很难称得上是有希望的合作伙伴。
填补治理空白
在太空变成21世纪技术与活动的“蛮荒西部”之前,必须为其确立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太空碎片清理、不干涉原则,以及卫星之间可以近距离机动到何种程度(接近规则)等问题,都需要作为一套国际太空行为规范加以商定。
一个跨地区的志同道合国家群体(例如阿尔及利亚、加拿大、智利、法国、印度、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尼日利亚、瑞典、阿联酋和英国)应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包括外层空间事务厅(UNOOSA)、COPUOS和ITU),以及主要私营部门公司建立联系,共同启动新的进程,制定全球行为准则,以确立太空中的行为规范并加以规范。
联合国可以成为这一新途径的主办实体;或者,也可以仿照《渥太华禁雷公约》进程的方式建立,即由一组志同道合的国家共同承担谈判的责任,并共同主办和资助谈判。
这一新途径还应涵盖太空网络安全问题。联合国有关太空和网络的进程应加强交叉协调,以寻求协同增效的途径。此外,频谱管理方面的挑战,尤其是考虑到近期即将发射的大量小卫星和星座,亟需国际电信联盟(ITU)给予紧急关注。
制定外层空间全球行为准则,Patricia Lewis,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Chatham Hou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