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一个经常被使用的词。但腐败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它是滥用职权,还是缺乏惩罚和预防腐败的法律?它意味着法律执行不力,还是根本不存在司法公正?
尽管腐败有许多定义,我这里只分享自己的看法,重点谈普通公民如何看待腐败。这种看法是在多年参与埃及发展领域工作的过程中形成的,涉及不同层级以及众多部门和机构。
按照官方定义,腐败与滥用权力有关。普通公民普遍认同这一界定,因为许多人认为,各级公职人员都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为少数人服务,而非造福整个社会。
尽管如此,仍有大量法律、法规和法令旨在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就在于此:有54,000部法律、规章和法规,本应规范公民与各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既营造有利环境,也构成抵御腐败行为的一道防线。
许多法律中的双重标准和不一致之处,为公职人员逃避法律责任留下了漏洞。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使得相关决策得以制定,以回应社会边缘群体的诉求。有人称之为“腐败的积极一面”。反过来,这会在普通公民中形成容忍腐败的文化;他们将腐败视为满足需求的一种方式,无论通过非法手段还是其他方式。
腐败最终与国家机构联系在一起;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些机构边缘化了其他国家部门的作用,即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媒体。然而,这些部门也以多种不同方式受到腐败侵蚀。腐败显现在它们对发展优先事项的确定、对其开展工作的部门的选择,以及它们以“公民主导”发展为名所调动的资源之中。
腐败渗透整个社会;无论少数人身处哪个社会部门,他们都凭借权力、影响力、信息和金钱利用腐败。有人将此归因于资源使用缺乏效率和成效,而这反过来影响了普通公民从发展中获得的成果和回报。
此外,国家为回应公民的不满所采取的举措,受到其专家关于如何处理腐败根源的观点所主导。因此,国家修订了法律和规章,采纳私营部门的治理方法和机制,最后还设立了反腐败委员会,以审查绩效并追究腐败官员的责任。尽管如此,有人认为这些委员会的问题在于它们并不独立于政府。
在实践中,这些努力既未改善绩效,也未减少腐败,更未提升公民对国家机构的满意度。许多人认为,这是因为公民没有参与旨在查明腐败根源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公众没有机会就如何应对这些根源表达意见。缺乏意见表达渠道损害了公民的信心,而他们原本就不信任所有部门,也不相信反腐败工作。
加强公民和民间社会组织(CSO)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机制和方法来打击腐败,广泛而真诚地寻求在每一步、每个阶段都纳入“公民参与”。所有普通公民都应有机会为这一过程提供意见。他们的意见不仅应被倾听,也应得到尊重并付诸行动。
这里的主要挑战是如何动员公民参与。在这方面,民间社会组织应发挥重要作用。它们应努力改进自身表现,代表普通公民并为其发声,确保公民的声音得到充分倾听和尊重。它们不应把关注范围局限于提供服务。
然而,埃及有40,000个民间社会组织,要听到它们的声音或许并不容易,因为它们并没有以一致的声音发言。媒体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揭示民间社会所作的努力,并确保公民的声音得到倾听和回应。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仅仅专注于预防和打击政府腐败是不够的,因为腐败已影响社会的所有部门。打击腐败是一项多面且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尤其重要的是,社会所有部门都应认识并承担起对普通公民的责任。腐败侵害了公民的权利,他们再也等不起,必须重新夺回这些权利。
本文与 世界银行“声音与观点:中东和北非博客”合作发布。本文的发布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论坛认可其中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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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mer Lashin是Takamol可持续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图片:一名伊拉克小女孩在排队购买清晨出炉的面包时,伸出手中的钱。2003年5月20日,巴格达。REUTERS/Kieran Doher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