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是一个敏感而重要的议题,但它也容易被部分政策制定者不当利用,用以阻碍信息与通信技术(ICT)领域的自由贸易。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对全球贸易发展所带来的益处,可能超过任何单一政策所能取得的成效。
网络安全并不能简单地归入某一套规则之中。相反,它涵盖间谍活动与窃密、隐私与数据保护、ICT领域的跨境贸易与投资,以及跨境刑事执法。正因如此,它可能被用作限制性贸易措施的理由,即以确保国家自给自足来维护国家安全。若出于错误的动机实施此类政策,其结果不过是制造国家安全的假象,并且往往会阻碍ICT产品与服务的重要流动。而各国与社会要借助数字时代和数字经济的优势,恰恰需要这些产品与服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最初的设立目的,是处理相对技术性的问题,即规范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当时为加强国际合作而设立的其他多边机构,尤其是联合国,则旨在应对国家或国际安全与和平问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起草方式,并未过度限制成员国在国家安全事务中的行动自由,而这一政策空间导致了一些模糊之处,这些模糊之处可能被以无益的方式加以利用。
例如,2010年,一组美国参议员呼吁阻止一家中国公司向美国一家主要电信运营商出售电信设备的私人交易,理由是该运营商同时也是军方的供应商。在2012年的一份报告中,美国众议院常设情报特别委员会以网络安全问题为由,建议美国电信运营商不要与中国领先的网络设备供应商开展业务,并建议政府阻止中国最大的设备制造商收购美国公司。
这些动态曾使美国能够在网络间谍活动问题上占据“道义制高点”,但在2013年,前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外包承包商爱德华·斯诺登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曾以大规模且前所未有的规模开展间谍活动,这一局面发生了巨大变化。随后又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多年来一直对美国曾以“间谍活动”为由实施商业禁令的同一批中国公司进行监控,这一讽刺意味变得更加明显。
时间快进到2014至2015年,美国和其他国家担心中国在其部分法律与政策提案中运用网络安全标准,其中以银行业最为突出。美国指责中国的立法提案与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下的义务不符,而中国政府则坚持其监管提案,并解释称“各国政府都有必要加强安全,以保护公共利益”。中国境内外的其他人士则认为,强制本地化将干扰自由竞争与创新。
另一个独立的问题是网络窃密。其中一种形式是窃取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至少有一个政府决定,在应对网络窃密与网络间谍活动时运用贸易法工具,美国则主张中国未能保护商业秘密,因而违反了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下的承诺。这些问题并非仅限于这两个国家,网络窃密问题是一把双刃剑式的安全问题,而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可以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也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论。
然而,就在美国指责中国进行网络间谍活动的同时,也有消息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本身曾渗透一家中国大型公司及其全球设备,并开展了自身的商业间谍活动。
有人可能辩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实施此类经济间谍活动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但此类论点中存在的不一致与双重标准显而易见,而且这一问题并不仅限于美中之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许多政府普遍从事间谍活动,但在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律下,间谍活动实际上是非法的。
斯诺登的披露在欧洲引发了尤为强烈的反应,相关电信运营商开始提出各类措施,以避免欧洲数据经由跨大西洋路线传输。此外,欧盟也批评了允许欧盟与美国之间传输数据的《欧盟-美国安全港协定》的运作方式。
事实上,尽管欧盟已要求美国就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在数据传输中的适用方式作出保证(这一问题正阻碍着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谈判的进展),但美国始终拒绝作进一步说明。
欧盟在这一政策立场上又进了一步:欧洲议会在该问题上的主要立法者主张,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中,美国提出的保留一项未经界定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提案不可接受,并认为对国家安全的援引必须与“客观必要性标准”相挂钩。
除欧洲的反应之外,数据本地化之争与更严格的隐私规则也在印度、巴西、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受到讨论并被提出。
有一些紧迫的行动需要加以考虑:
1. 有必要审查并完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使其涵盖网络安全等议题,包括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
2.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外,国际社会应就真正的反恐与安全间谍活动的必要性及其界限,在斯诺登事件之后达成共识。
3. 尽管数据保护与隐私显然需要法律保障,但ICT开拓新领域的速度仍快于各国监管机构的控制能力;因此,需要就有利于贸易便利化的务实框架达成一致。我们需要:
a. 认识到规范跨境数据传输的方法各不相同,而不同的机制可以确保实现相近的理想数据保护水平;
b. 摒弃僵化的“一刀切”式规则,转向以结果为导向的制度;
c. 在商业背景下,明确区分政府获取数据的问题与跨境数据传输这一独立问题;
d. 审查现有框架,确保我们今天制定的框架在未来仍然适用;
e. 达成有力且具有约束力的贸易协定承诺,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支持数据不受阻碍地流动,并推动隐私制度之间的互操作性。
4. 由国家支持的网络窃密行为,以及政府未能防止网络窃密的问题,应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框架下加以解决。
5. 在投资领域,在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之前先确定客观必要性,将能够减轻跨境投资的寒蝉效应,也能够减少出于政治或保护主义目的而阻止交易的倾向。
在对尖端ICT解决方案为全球经济提供服务的进程施加进一步阻碍之前,这些问题需要先厘清。
世界经济论坛报告《贸易的高低政治》, 可在此查阅
作者:James Lockett,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贸易便利化与市场准入副总裁兼负责人,同时是世界经济论坛的 “Global Agenda Council on Trade & FDI”成员
图片:2015年3月6日,上海外滩一栋建筑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该建筑位于上海浦东金融区对面。REUTERS/Aly S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