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数字革命?
无人驾驶汽车、3D打印机、自学习计算机——这些听起来就像是科幻小说。但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它们会成为激动人心的现实。但是,随着这场革命向前发展,有一个问题值得强调,而且听起来相当不美妙,这个问题就是“监管”。
创新技术的使用和监管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由来已久。过去的几年中,在超前于监管条例的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相结合方面,有一些教科书般的范例。以音乐共享公司Napster为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能够下载音乐,纳普斯特公司独特的分享功能由此受到了音乐产业来势汹汹的抨击。虽然纳普斯特公司本身并没有违反版权方面的任何法律法规,但法院却认定:数字平台的运作方式的唯一意图就是侵犯版权。Napster在音乐产业中大失人心(我们都知道接下来发生了什么)。
这个案例直接指出了存在于新的商业模式运行和监管条例出台时机之间的关键性难题。今天,像Naspter曾遇到的问题一样,数字技术让新的平台和商业模式得以实现,而监管机构之前可能从未遇到这种平台或模式。这些平台运用了数字革命中呈指数级迅速发展的技术,这也就增加了监管断层的可能性。
也许无人机是一个值得讨论的例子。先进的数字和移动通讯技术为无人机提供了平台,使之具有成为下一种优秀递送模式的潜力。在某些地方,公路运输和其它交通方式实际并不存在,或是无法实行——比如在非洲的某些地区——无人机可以送去医疗用品和其他必需品。有时由于成本、时效和物流方面的原因,地面运输被证明不可行,那么无人机就可作为运送包裹的一个新选择。
很明显,拥挤着许多无人机的空域可能存在真正的危险,需要某种形式的监督管理。然而,对无人机的监管可能与该行业正在探索的创新商业模式并不完全同步。在美国,无人机监管条例在去年通过后,整个行业实际上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大幅度增长。因为这些规则是专为无人机制定的,而不是如从前那样,仅在飞机监管条例上作某些延伸。无人机操作者在明确规定了监管条例的各方面参数后,操作飞机时就会更加确定。但是,这些规定的灵活机动性仍然不高。例如,无人机必须保持在操作人员的视野中,这就扼制了用无人机递送包裹的新商业模式的发展——不会比传统运输方式更好、更快、成本更低。
另一个潜在的灰色区域是:采用新技术的数字平台(如人工智能和3D打印)在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人。随着“机器学习”(计算机根据之前的互动来进行学习和调整的能力)的出现,人们会意识到责任主体的确认将变的非常麻烦。如果计算机正在从互动中学习,制造商将如何了解计算机下一步要采取的行动呢?如果一台电脑“学到的”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它的制造商是否要负责?同理,在3D打印方面,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该如何适用?如果3D打印的水管部件发生故障,谁将为消费者来修理?是打印零件的商店?是提供设计方案的公司?还是3D打印机的制造商呢?
使用指数发展型技术的新商业模式不断试水,诸多监管问题也纷纷浮上水面。在此背景下,一些企业家正在试图扮演主动方。比如,科技公司正在与欧盟合作,重新起草影响其数据挖掘业务模式的隐私法规。无人机行业已经成功地将欧盟规则照搬到一套基于风险的系统上——即在允许逐个尝试并放弃的基础上,等待为每种特定情况编写一套新的规定。
寻求利用指数发展型技术开创新的商业模式的公司应考虑追随其后。他们需要与政府和股东合作,制定灵活、透明、参与性强的法规,从而创造公私部门之间新的合作模式。正如世界经济论坛所说,创新型的公私伙伴关系是国家“以优化成果、影响和可持续性为预期”,与私营部门共同工作的伙伴关系。如果这也适用于监管领域的话,那么创新者将可以自由利用未来的技术,而不再被昨天的、过时的监管规则桎梏。
作者:
Gary Coleman, Managing Principal, Global Industry and Senior Client Adviser, Deloi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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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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