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政府能否就全球数据流动达成一致?以下是6项建议

Servers for data storage in Iceland.
Cross-border flows … servers for data storage in Iceland.Image: Reuters/Sigtryggur 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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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的G20主席国任期试图遏制日益加剧的数据保护主义趋势。

  • “可信数据自由流动”倡议旨在确保开放与信任并不相互矛盾。

  • 除贸易协定之外,要推动更强有力的数字一体化,还有六个关键步骤。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许多人转向数字工具、服务和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展现出韧性,并帮助经济持续运转:数字支付、基于云的服务、电子商务、视频会议技术、在线课程和电子健康服务使许多人保持联系。通过手机应用进行接触者追踪和数据共享正在被探索,作为一条前进之路。

数据的跨境流动支撑着上述诸多活动。它对经济韧性和推动疫后复苏至关重要。数据是生产过程中最具价值的投入要素之一(在某些行业中,其价值已超过电力、劳动力和原材料),并将随着5G、大数据和互联制造的出现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然而,快速演变、错综复杂的全球规则与国内监管,已使这些趋势发生逆转。部分政府可能会将经济衰退、贸易战和新的竞争者视为加强管控和设置贸易壁垒的理由。

作为回应,在2019年日本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各国领导人欢迎“大阪轨道”倡议,呼吁加强国际合作,以充分发挥跨境数据流动及依赖数据流动的新兴技术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潜力。同样在去年,超过80个经济体加入了电子商务谈判(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该谈判有望涵盖数据流动,并以区域和双边谈判中已形成的规则为基础。

数据流动、跨境自由化与限制性政策的经济影响(GDP)Image: 麦肯锡全球研究院,《数字全球化:全球流动的新时代》,2016年,数据来源于Telegraphy;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及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二部分,2014年;S. Evenett与H. Lee‑Makiyama即将发布的研究;H. Lee‑Makiyama,《数据本地化的成本》,ECIPE,2014年;H. Lee‑Makiyama与B. Narayanan,《终止世贸组织电子传输暂停关税承诺的经济损失》,ECIPE,2019年。

开放与信任

然而,仅靠贸易谈判无法解决与数字化相关的所有跨国问题。日本安倍首相呼吁各国领导人建立“可信数据自由流动”(DFFT)体系——在该体系中,开放与信任相互共存,而非彼此对立。当前,国际贸易规则约束开放(通常设有适当例外),其他支柱则在各国之间建立信任。例如:

  • 大多数国家要么在其隐私法律中设有允许数据向境外传输的机制,要么已为此签署国际条约;

  • 许多司法管辖区已认可隐私、安全和网络犯罪方面的共同原则,使两国执法机构能够相互协助;

  • 政府和产业界参与制定互操作性基本标准的技术机构。

此类合作可以是多边的,但越来越多地以志同道合的政府群体之间的互惠方式开展。然而,并非所有合作都是政府间的;在法律制度差异过大的情况下,经认证或可信的企业仍可能实现数据流动。综合来看,这些支柱构成了一种相互强化的正和博弈,在开放与对数据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关切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关键在于,借助众多可用的合作机制,所有国家都能找到安全地保持一定程度开放的方法。

迈向DFFT愿景的路径

世界经济论坛的新白皮书——由领先专家和实践者组成的共同体编写——探讨了信任与开放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一份全球公私合作的实用路线图,以实现安倍首相关于“可信数据自由流动”的愿景。该白皮书表明,即使在各国法律传统或社会偏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数据治理的国际互操作性仍可实现。以下是这一更加综合的数字经济合作新议程的六个关键要素:

1. 确保隐私法律包含合法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 这一点至关重要,否则数据将被限制在一国境内。即使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无法提供同等数据保护的情况下,各国政府仍可赋权用户自行决定,或要求企业对数据存储于任何地点时发生的任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2. 尽量减少法律冲突。 毕竟,在数据保护标准同等的国家之间,以及执法机构能够迅速相互协助的情况下,就不应存在数据本地化的正当理由。各国主管部门可以共同做大量工作,以提升各自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和互操作性,以及这些规则的执行方式。

3. 制定非个人数据的共同基础定义。 各国对敏感数据或个人数据的界定总会存在细微差异。这些差异不应成为限制各类数据流动的理由。我们需要找到一个非个人数据的共同基准定义,使此类数据能够流动,同时将依赖这些数据为客户和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所面临的不确定性降至最低。相关方应发起公私对话,探讨如何界定或处理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元数据或敏感信息,并汇聚不同领域的专家。

4. 为贸易体系中的开放数据流动建立多边基础。 世贸组织正在进行的数字贸易谈判应纳入基本承诺,约束各国政府促进信息跨境流动,包括禁止数据本地化、禁止强制披露源代码和算法,以及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

5. 使贸易规则与稳健的监管合作相匹配。 贸易承诺通常伴随着条件和例外规定。政府之间建立结构化、常设的监管合作渠道,有助于确保各方审慎援引这些例外,并以符合DFFT包容、平衡精神的方式行事。

6. 为发展中国家调动强有力的能力建设援助。 与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所开创的做法类似,高收入经济体、国际组织和商界应为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推动其采用高标准的数据政策和实践。一旦建立起全球性的规则体系,各国政府和大型产业参与者便可调动资源,帮助小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所带来的开放性,以促进增长并开拓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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