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贸易争端总能解决问题吗?

解决贸易争端总能解决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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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谅解》于1995年生效。在WTO成员之间的400起争端得到处理后,时任WTO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宣称:“争端解决体系被广泛视为WTO皇冠上的明珠”(Lamy 2009)。他接着指出:“没有贸易谈判代表会在毫无把握的情况下参加谈判;他们必须确信所谈判达成的协议将由一个可信的争端解决体系作为支撑”(Lamy 2009)。

一旦援引《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程序,贸易争端便进入法律领域(而非外交领域)。正如拉米所观察到的:“案件一旦进入WTO,所有政治上的逞强和夸夸其谈都会被抛在门外”(Lamy 2009)。对于许多法学学者而言,谅解的制定是迈向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系这一进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 Jackson 1997)。对于经济学学者而言,《争端解决谅解》在使WTO协定能够自我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Bagwell and Staiger 2010)。问题在于,WTO成员是否可以无视《争端解决谅解》的纪律与目标、又不处理争端的根本原因来解决争端,这是否可取?

WTO争端应如何解决

WTO《争端解决谅解》1的法律文本对争端应如何解决作了大量规定。第3.7条指出:“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是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方案。显然,应优先考虑争端各方共同接受且符合涵盖协定的解决方案。”

这里所说的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与依据法律裁决得出的结果相对照。此外,谅解第4段指出:“[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或裁决,应以依照本谅解及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使有关事项得到满意解决为目标。”

不过,争端双方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并非都可接受。谅解第5段指出:“根据涵盖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正式提出的所有事项的解决方案,[……]均应符合这些协定,不得使任何成员根据这些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损,也不得妨碍实现这些协定的任何目标。”(着重号为后加。)这与以下一般规定一致:“[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削减涵盖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3条第1段。)这些权利包括并非争端当事方的WTO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为维护透明度,尤其是第三方的利益,第3.6条指出:“根据涵盖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正式提出的事项,如以双方共同接受的方式解决,应通知《争端解决谅解》以及相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任何成员均可就此提出意见。”

谅解指出:“[如]未能达成双方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通常是确保撤销有关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被认定与任何涵盖协定的规定不符。只有在无法立即撤销该措施时,才应诉诸补偿,并且补偿仅应作为临时措施,直至撤销该不符合涵盖协定的措施。”

总之,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裁决并不决定争端如何收场。争端各方会进行谈判,以确定如何以及何时遵守裁决。不过,任何解决方案都必须至少符合三项标准:

必须符合WTO协定;
不应损害其他成员的权利;
只有在无法切实立即撤销违规措施时,才允许补偿;且该措施只能暂时维持,直至撤销。

近期两起WTO争端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代价得到解决

2014年10月,两起WTO争端以不同寻常的方式得到解决:

  • 印度尼西亚就美国禁止丁香烟提起的申诉,2以及

  • 巴西就美国高地棉补贴提起的申诉。3

两起案件中,美国均大体败诉,胜诉方也几乎对美国商业利益采取报复措施。两起案件的结果都是违规措施仍然维持,只是受到了一些限制。

在高地棉案中,这项协议取代了2010年达成的一项协议;当时双方通过一项由美国出资、用于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基金,暂时解决了争端。后者的解决安排持续至2018年9月30日,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向巴西棉花研究所一次性支付3亿美元,用于特定活动。

  • 美国不得为期限超过18个月的贷款提供出口信贷担保。

  • 巴西不得就此类出口信贷担保以及其他现行的、专门针对高地棉的国内支持计划或政策启动争端解决磋商(即所谓的和平条款)。

相比之下,双方并未公布丁香烟争端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这本身就令人担忧。不过,新闻来源4显示,解决方案规定:

  • 美国不会歧视丁香味雪茄和小雪茄。禁令针对的是丁香味卷烟,而印度尼西亚业界将相关产品重新包装为未被禁售的雪茄和小雪茄。

  • 美国不会就印度尼西亚对某些矿产和采矿产品实施的出口限制向WTO提起争端(美国尚未针对这些今年早些时候出台、备受关注的措施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 美国将考虑把点火线束列入其贸易优惠计划所涵盖的商品(该计划目前已到期),推翻此前驳回的一项相关申请。

  • 双方将就制定一项计划展开谈判,以更好地保护和执行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美国最近将印度尼西亚列入“优先观察名单”,该名单用于在其“特别301报告”中点名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方。

现在,让我们将根据WTO规则得出的上述三项标准应用于针对美国提出的两项申诉的解决方案。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 两起争端中,违规措施都仍在维持,且没有规定撤销期限。

  • 在高地棉争端解决方案中,金钱补偿仍然存在,但受益者只有提出申诉的一方。其他有利益关系但实力弱得多的国家,如布基纳法索、贝宁、马里和乍得,仍须承受美国农业支持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这些措施已被认定违反美国在WTO项下的义务。

  • 据媒体报道,在丁香味产品争端中,补偿并未纠正违规措施,而是包括一项开放市场措施的承诺(将其他产品纳入面向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计划),以及美国承诺不挑战印度尼西亚实施的出口禁令,或不就知识产权侵权采取其他行动(仿佛三个错误就能抵消一个错误)。

这并非各方在WTO争端中达成解决方案、同时维持违规措施的唯一案例。例如,在“激素案”5中,欧盟与美国和加拿大达成了一项显然为临时性的解决方案:违规措施并未撤销,但以同一行业的贸易自由化措施作为补偿,并按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各方。

高地棉和丁香味卷烟争端的解决方案都并非最优,因为被认定违规的措施没有得到纠正,而违规国家则支付补偿,或消除了对方针对其提起争端的威胁。除继续从保护措施或补贴中受益的利益相关方外,所有人都处境更差。这显然不是《争端解决谅解》起草者的初衷。

这些解决方案对世界贸易体系分析人士意味着什么

这两个大型贸易国之间的争端得到解决,促使人们重新审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如何运作。《争端解决谅解》制定之时,杰克逊指出,许多外交官担心将国家间争端交由律师处理(Jackson 1997)。这两项解决方案是否预示着贸易争端解决中法律与外交之间的力量平衡正在发生转变?此外,这一体系是否并不像其通常所说的那样以规则为基础,而是大型参与方围绕贸易规则谈判、小型参与方却被迫遵守规则?

此外,如果允许这类解决方案继续有效,那么WTO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能够自我执行?它们是否只是进一步交易的托词,而这些交易可能以第三方利益或遵守其他WTO规则为代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WTO都面临重大利害关系。

参考文献

Bagwell, K, and R Staiger (2010), “世界贸易体系:理论与实践”。《经济学年度评论》2:223-256。

Jackson, J (1997),《世界贸易组织:组织章程与法理》。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伦敦。

Lamy, P (2009), “WTO争端达到400起”。世界贸易组织。

脚注

[1] 法律文本见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8-dsu.pdf

[2] WTO文件 WT/DS406/17

[3] WTO文件 WT/DS267/46

[4] World Trade Online,2014年10月6日。

[5] WTO文件 WT/DS26/29 和 WT/DS48/26。

本文与 VoxEU合作发布。本文发表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论坛认可其中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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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mon J. Evenett是瑞士圣加仑大学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教授,也是CEPR国际贸易与区域经济项目的联合主任。Alejandro Jara曾任智利驻WTO大使及服务贸易谈判主席(2000-05),曾任WTO副总干事(2005–13),现任金·斯伯林律师事务所(King & Spalding LLP,日内瓦)高级顾问。

图片:2009年3月6日,一艘集装箱船驶离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的布勒湾。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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