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高透明度改善数字经济监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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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追踪数字经济监管方面存在知识空白。

  • 缺乏共享的全球最佳实践阻碍了创新,并增加了数字碎片化的风险。

  • 数据治理和在线平台是近期两大关键监管热点。

生活充满了讽刺。互联网本应开启政府更加透明、更加负责的时代,让更多信息掌握在公民手中。然而事实证明,数字经济监管恰恰是透明度最低的政策领域之一。没有任何国际组织系统性地追踪该领域法律、法规及执法实践的变化。媒体已不再具备开展此类工作的资源。少数智库和研究人员偶尔发布报告。对律师事务所而言,政策监测往往只是一种营销工具。

这种知识空白不会带来任何好处。最佳实践几乎无人识别,更遑论分享。设计不良的监管可能使数字经济碎片化,损害那些只有在大规模运营时才能盈利的商业模式。企业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进而削弱了创新的动力。服务产品的成本和质量随之下降。中小企业对更具包容性经济的贡献日益得到认可,却因合规支出而举步维艰。

对数字经济进行适当监管的迫切需要,必须与对公共政策的广泛监测相结合。为此,我们创建了数字政策警报(Digital Policy Alert)。我们的目标是对二十国集团(G20)国家及欧洲九个法律领域的监管动态进行全面且公正的追踪。在此,我们报告六个月运营中所总结出的趋势。

媒体聚光灯之外

针对数字巨头的竞争执法行动、全球税务问题磋商以及中国对科技行业的整治,屡屡登上头条。然而,纵观今年迄今提出的700多项政策和监管变化,大量行动实际上在雷达之下悄然进行(见下文)。例如,仅在二十国集团和欧洲,数据治理规则方面就出现了近300项进展。内容监管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进展数量是税务方面的两倍。对政策进行系统性监测,可使政策制定者和顾问避免“醉汉找钥匙”的困境——只在路灯下寻找钥匙,因为那里光线最亮。这样一来,他们便可聚焦于真正重要的问题,而非那些只是获得媒体关注的议题。

2021年按法律领域划分的拟议或已实施变化数量(选定工具)。Image: digitalpolicyalert.org

迄今为止,美国和欧洲官员的行动占据了影响数字经济的政策举措的一半多一点(见下文)。

2021年按实施国家划分的拟议或已实施政策变化数量。Image: digitalpolicyalert.org

在欧洲,欧盟委员会规定了欧盟境外数据转移的条件,通过了通用标准合同条款,并英国和韩国批准了个别决定,认定这些国家具有充分的数据保护水平。在成员国中,我们观察到更多与内容审核、《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国内实施以及数字经济征税相关的活动。竞争法是国家和超国家执法机构共同关注的重点,正如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那样。

美国最活跃的监管领域与欧洲相似。州和联邦层面的举措主要集中于数据治理问题。然而,各州在税务问题上行动更为频繁,而联邦政府则更多地诉诸反垄断行动。在大西洋两岸,有理由追问: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是依据何种标准确定行动优先级的?恐惧感和被感知到的不公平,在多大程度上取代了系统性的跨国比较与审慎审议,成为推动政策干预的动力?是否有人认真考虑过贸易限制最小的政策选项?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存在“布鲁塞尔效应”,即外国政府倾向于采纳欧盟制定的法规。

处于火力线上的在线平台

观察到的大部分政策和监管活动跨越整个数字经济,原则上影响任何在线提供的服务(见下文)。然而,2021年间,在线平台在至少两个监管领域成为特别关注的焦点:内容审核,以及竞争法及其执行。在若干欧洲国家通过了要求平台审核用户内容的法规,以及印度和俄罗斯,并正在审议中的有加拿大、英国和美国。为增强内容审核要求的约束力,包括奥地利和法国在内的部分政府使平台对特定用户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按经济活动划分的拟议或已实施政策变化数量。大多数变化具有普遍性,但平台往往是主要针对对象。Image: digitalpolicyalert.org

竞争法及其执行在全球范围内尤为活跃,主要针对大型在线平台。2021年1月,德国实施了一项竞争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扩大了市场定义,并允许其竞争主管机构预先评估对在线竞争的威胁。此后,德国竞争主管机构已对GAFA科技巨头展开调查,并近期表示希望进一步行动。德国并非孤例。英国设立了新的数字市场部,并启动了多项专题竞争法调查,与澳大利亚和南非的做法一致。目前多个国家正在调查苹果和谷歌的应用商店做法,其中韩国是首个采取行动的国家,要求应用商店开放替代支付系统。

隐性保护主义

DPA数据库中,2021年明确歧视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的政策变化不足50项。相关政策工具以国家利益考量为名,包括本地运营和数据存储要求、本地内容投资义务以及对外国直接投资(FDI)的限制。能否因此断定,如此少量的明显歧视意味着全球数字经济的碎片化风险很低?我们并不乐观。

世界经济论坛在塑造新兴技术治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在数字经济中,法定(de jure)与事实上(de facto)歧视之间的区别尤为相关。政府很容易声称自己对平台提供商一视同仁地进行监管,但当不存在任何一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本土提供商时,这种说法很容易成立。当存在本土竞争对手时,有何保证执法行动不受产业政策考量的影响?许多热衷于积极监管数字经济的政府同时也制定了扶持本土数字企业的政策。有限的透明度,以及缺乏对各领域数字政策制定的整体评估,使得识别此类间接保护主义变得困难,而这也抑制了全球数字经济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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