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的实施方案

The ASEAN DEFA can learn from other digital trade agreements
The ASEAN DEFA can learn from other digital trade agreements.Image: REUTERS/Hasnoor Hussain
本内容由人工智能自动翻译。
  • 尽管优惠贸易协定和数字贸易协定的条约设计已得到广泛讨论,但实施仍是薄弱环节。

  • 欧盟等成功先例凸显了可执行规则和健全机构的重要性,这些规则和机构有助于解决争端并协调监管。

  • 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已受益于该地区悠久的经济合作历史。

随着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DEFA)进入谈判阶段,现在正是主动思考如何实施的时机。

事实上,现在就思考适当组合实施机制,有望大幅提升经济协议在缔结并获批准后的成效。

政治经济学和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大量研究试图解释优惠贸易协定和数字经济协定的实质内容。

不同的项目和 数据库已广泛梳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尽管我们对“条约设计”已有诸多了解,但对实施问题的关注较少。随着谈判代表日益重视如何支持这一关键阶段,这种情况或会改变。

对实施缺乏关注,导致市场准入优惠未得到充分利用(如优惠关税),以及履行条约承诺所需的国内改革遭到忽视。

对于优惠贸易协定,实施机制在确保各国承诺得到有效执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机制的设计和成效各不相同,但通常包括:

  • 监督,例如通过联合委员会或工作组监督实施、跟踪进展并解决技术问题。

  • 通过专门章节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透明度,并设立争端解决机制。

  • 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的参与,尽管这种情况较少见。

其他模式带给我们的启示

同样不足为奇的是,以雄心勃勃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义务为基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倡议和政治联盟,往往在实施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

最明显的例子是欧盟(EU):它拥有单一市场和致力于确保协议实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欧洲法院长期以来通过其判例推动欧洲市场进一步一体化。

多年来,北美市场的运作也相对顺畅;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支持的关键行业一体化生产网络便是例证。

法律途径(例如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推动实施。总之,地理位置固然重要,各方共同抱负的水平以及为推动实施所作的联合努力也发挥着格外重要的作用。

在私营部门参与方面,许多发达经济体受益于行业协会以及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公私合作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咨询服务和信息宣传,积极支持协定的实施、采纳或利用。

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学术研究发现有充分证据表明,明星出口商企业能够从关税优惠中获利,而其他类型的企业获益往往少得多。

加强争端解决机制

这表明,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实施协定的支持,因为它们无法自行应对复杂的合规程序,也难以通过政府事务活动影响政策结果。

换言之,谈判进行期间就应创造性地思考如何建立公私合作接口,以支持协定实施,而不是等到最终贸易协定签署并获批准之后。

关于司法手段,过往实践表明,争端解决机制通常发展不足,而且很少处理承诺履行问题。

相关案例主要包括根据USMCA提起的案件及其前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案件,以及南方共同市场的案件。其中许多争端聚焦于贸易救济措施的使用,例如反倾销措施。

这一机制也正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与贸易相关的领域,例如劳工权利,近期《欧盟—大韩民国数字贸易协定》也涉及这一领域。各国诉诸各种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条款的程度可能会发生变化。

当前的“关税战”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体系持续存在的缺陷,可能会促使各方在优惠贸易协定中寻求更有力、更具可操作性的诉讼或仲裁机制。

实施机制对于确保贸易协定取得实效至关重要。

东盟的区域优势

由于数字贸易不断演变、国家安全方面的顾虑以及监管规则存在差异,数字贸易协定中较少纳入争端解决条款。这些因素常使数字贸易被排除在优惠贸易协定和独立数字经济协定的此类条款之外。

有些协定将争端解决机制限于特定条款——例如非歧视、关税和跨境数据流动,如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和韩国之间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明确将其适用于数字贸易的协定为数不多,《加拿大—乌克兰现代化自由贸易协定》便是其中之一。

对于正在进行的东盟DEFA谈判,有两个必要的背景条件有助于协定实施。

第一,数字贸易与地理位置的关系看似矛盾,但地理距离较近、监管理念相近,仍有利于东盟。

第二,东盟DEFA虽是一项框架协议,却建立在长期渐进式区域经济一体化传统之上,涵盖现代经济治理体系的几乎所有领域。

推动东盟DEFA落地

研究表明,过去积极的合作经历是合作得以持续并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解释;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未来也会继续发挥作用。

尽管存在这些有利因素,谈判代表仍应充分考虑这些条件,并纳入可行机制,以应对未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第一,最终协议必须作出规定,明确监管机构内部及跨机构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使其能够依照清晰授权正常运作,并涵盖与贸易相关的领域和机构,例如竞争主管部门、数据保护机构、海关和金融部门等。

第二,必须特别关注需要专项支持和技术援助的东盟成员国。设立专项基金有助于满足基础设施需求并提升监管准备水平。

例如,东盟可以借鉴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做法,该协定设立了专项基金用于协定实施。

第三,谈判代表可以探索更好地纳入私营部门专长,以应对成功实施最终协议所面临的挑战。

可通过东盟商业咨询理事会等机构积极推动私营部门参与,设计更有效的实施机制。

此类机制对于确保贸易协定取得实效至关重要。其成效取决于清晰的程序设计、东盟成员国的政治意愿、私营部门合作,以及及时有效解决争端的能力。

我们期待马来西亚政府作为东盟现任轮值主席国,继续发挥领导作用并支持前瞻性做法。

授权与转载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文章,可依据《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4.0国际公共许可协议》以及我方《使用条款》进行转载。 本文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并不代表世界经济论坛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