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与本地的两难:为跨境网络安全打造解决方案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online safety would be best served by a multistakeholder alignment across digital jurisdiction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online safety would be best served by a multistakeholder alignment across digital jurisdictions.Image: Getty Images/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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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洲、北美及其他地区的相关机构正在更新其数字治理政策。

  • 若能在各数字司法管辖区之间实现多利益相关方的协调一致,经济发展与网络安全将获得最佳保障。

  • 现在正是为数字治理寻求多利益相关方、多国协同解决方案的时候。

8月25日,监管的重锤落在了在欧洲运营的19家最大的网络平台和搜索引擎身上。此后,主要科技公司被要求遵守欧盟新出台的《数字服务法》(DSA)的严格规定,该法是一项规范网络言论和行为的全面立法。

继这些开创性法律之后,英国已完成其全面的《网络安全法案》的相关工作,该法案将在来年对平台施加基于风险的义务,其要求与《数字服务法》的要求存在重叠。

已获批准或正在审议相关立法的国家包括:

数字治理体系的碎片化

包括澳大利亚、巴西、美国、印度和加拿大在内的众多国家已颁布或正在酝酿各类数字治理规则。此类新近颁布及拟议的法规旨在限制各自司法管辖区内的非法网络内容和行为,以及有害但合法的网络内容和行为。

然而,这种碎片化的做法带来了一个两难困境。尽管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但管辖它的法律却是地方性的。网络内容和行为滥用所引发的诸多风险——网络欺凌、虚假信息、深度伪造、性别骚扰、儿童性虐待材料、选举操纵等等——并不止步于国境,而管辖这些问题的法律却仍然如此。

我们能够也必须应对这种全球与本地的二元对立,并在尊重司法主权和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加强民主国家之间的协调一致。世界经济论坛的“数字安全全球联盟”与安南伯格公共政策中心的“模块化项目”对此看法一致,并且它们提供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切实路径。

尽管各国面临的实际危害风险相同,但各方提出的法律框架和义务差异巨大,这给所有人带来了混乱、重复、矛盾和成本负担。这种监管困境也对寻求推出全球网络服务的小型企业形成了阻碍。

更为严峻的是,技术持续飞速发展,重塑着我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方式,而监管却始终滞后。

以ChatGPT为例——这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于去年11月30日横空出世。仅仅两个月后,其活跃用户便超过1亿,极大地影响了数字科技政策。作为回应,美国国会匆忙召开了听证会。与此同时,欧洲议会正在完成《人工智能法案》的谈判,并匆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增加具体条款,以免该法规在墨迹未干之时便已过时。《人工智能法案》。

多利益相关方应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方法

现在正是寻求多利益相关方、多国协同解决方案的时候。

民主国家无需等待条约谈判或其他错综复杂的外交协定,即可在尊重基本权利和司法主权的同时,改善跨境网络安全。平台企业与民间社会可以立即与多国政府合作,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通用规则及执行这些规则的体系。

这一理念被称为模块化。这是一种共同监管方式,多利益相关方与政府合作,设计并实施具体职能、行为准则或协议,这些内容在各司法管辖区之间共享,以应对共同问题。参与的政府承认该模块的成果与其各自的法律相一致。执法仍然是政府的职能。

其他行业已经应用全球模块化治理体系数十年之久。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理事会,为全球公认的企业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来自不同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在一个咨询委员会任职,但对会计准则并无决定权。

在数字治理工具箱中,一项日益流行的工具是要求平台识别、评估、缓解并披露其网络服务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数字服务法》、新加坡《网络安全法》、英国《网络安全法案》以及巴西的立法提案、美国和台湾均包含某种形式的风险评估要求。

可以设立一个模块,作为跨国风险评估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方利益相关方组成,将制定开展风险评估的最佳实践,并为独立审计师审查平台自我评估制定标准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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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安全联盟

论坛的数字安全联盟是此类协调合作的具体范例,其近期发布的风险评估框架为开展风险评估提供了切实指导。该框架为评估各类规模的网络平台和服务所带来的风险提供指导,不受司法管辖区限制。联盟成员包括来自多国政府的监管机构,以及行业专家、学者和民间社会人士。

目前,欧盟委员会正在起草详细的授权规则,以落实《数字服务法》中要求超大型平台进行风险评估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英国监管机构Ofcom正在准备就《网络安全法案》的合规问题向平台提供建议。存在一种方式,可以借助相同的流程和标准,应对这两部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所面临的关键实施挑战。

在起草实施规则时,政策制定者应使多利益相关方模块能够履行明确界定的任务。此外,模块的结构应便于参与国的专家或监管机构加入。

通过采用共同的跨境协议、准则和体系,监管机构可以减少政府在制定定制化规则方面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同时无需放弃其基本主权。至关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使民主国家政府在数字治理方面保持一致,避免互联网在地域上进一步割裂。

这还将精简监管格局,使小型平台更易于发展壮大。而且,当下一个“ChatGPT”类应用突然走红时,更新利益相关方模块也将远比修订政府法规容易得多。

起草、批准和管理首批模块绝非易事。欧盟理所当然地为其不断扩展的数字法规体系所展现的“布鲁塞尔效应”感到自豪,因此可能不愿放弃对数字规则的任何起草权或监督权,尽管执法仍将属于其职权范围。

然而,当多国监管机构同意与多利益相关方合作,共同探讨应对共同问题的切实解决方案时,这将为实现更大的国际和谐以及有效的数字安全与治理成果指明方向。

利益相关方必须立即行动,引导政策制定者走向多国模块化路径,以避免网络安全领域出现监管困境。论坛联盟等多利益相关方组织具备充分条件,可与监管机构协作,朝这一目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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