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仇恨言论和#FakeNews,唯一的好处是什么?它们终于让网络责任问题进入了公共讨论。尽管Facebook数据丑闻的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互联网时代开启二十年后,有一点已变得无比清楚:在数字空间要求承担“责任”和“法律责任”确有道理。
如今,人们似乎比以往更愿意承认,所有使用全球网络的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在线平台,都要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负责。他们终于意识到,“责任”是构成社会的前提:自由必须有自由的边界。
并非新话题:网络领域的责任问题错综复杂
在网络领域,谁应对什么事情、在何处、于何时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早已存在。自本世纪初以来,包括创意产业在内的多个行业一直在应对这一问题。它影响数字世界的所有参与者,涉及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完整权等广泛权利。尽管我们面对这些挑战已有二十多年,但直到现在,人们才开始意识到,法律责任问题的影响远不止于假冒商品销售、非法网站广告,甚至电影和音乐的非法传播。这些只是迄今让法院和检察官忙于处理的案件中的几个例子。
直到现在,我们才终于迎来了这样一个时刻:整个社会已准备好讨论,现行刑法和民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并且应当适用于数字领域。请记住,这必须在一个仍高度依赖匿名性的环境中实现,因此,在这里执法并非易事。这正是德国于2018年1月实施《网络执法法》的初衷,尽管其出发点是善意的。
亟需明确分工:个人与平台各自承担什么角色
在德国,我们看到过多项联邦法院裁决涉及责任范围,涵盖与非法传播内容以及传播非法内容有关的事项。潜在责任范围覆盖从注册商——即负责网站域名注册的机构——到网站托管服务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各个环节。
审视这些涉及免费Wi-Fi接入和接入服务提供商责任范围的案件后,我们显然会发现,相关规则需要进一步澄清。事实上,即使只是提供指向非法内容的链接,也会引发复杂的问责问题。例如,欧洲法院在近期几项重要裁决中终于认定,臭名昭著的海盗湾网站通过便利用户访问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和录音,直接侵犯了版权;法院还裁定,商业服务提供的链接若指向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提供的作品,则推定构成版权侵权。法院为作出这些判决历经多年。

在这类问题上,最初传播内容的中介方往往不愿明确承担责任。相反,它们把责任推给在线分享或上传内容的个人或实体。这种做法的逻辑是,由相关个人和/或实体承担法律责任,最好还要对其提起诉讼。这种做法意味着要存储用户数据,并在调查需要时将数据移交出去。中介方越是免于承担责任——即使它们可能是有意为之,并愿意接受其行为的后果——在民事诉讼中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警方调查过程中,可识别个人颈上的绞索就会越收越紧。至少,当人们在同一句话中一边提到数据留存,一边又提到常被宣称的“匿名权”时,我们面临的两难处境就会显露无遗。
观点不是一双假冒运动鞋,但是……
当前的讨论表明,无论涉及个人还是在线平台,责任问题含糊不清在社会和经济层面都不可接受。然而,围绕德国《网络执法法》的辩论也说明,寻求解决方案十分复杂。在言论自由领域,我们尤其需要谨慎。观点不是一双假冒运动鞋,也就是说,它无法根据某些品牌特征轻易识别。观点也不是数据文件,无法通过某种指纹识别方式加以辨认。事实上,利害关系远不止于此,关乎我们能否彼此和平共处。
如果我们的目标是缓和当前的紧张气氛,第一步应是数字领域的所有参与者从根本上承认,自己要为网络活动和行为负责。我们必须准确界定并划清所有参与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让每个人清楚自己将面对什么,以及自己在网络上扮演什么角色。当然,这也包括许可问题,而许可收入是媒体和创意产业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
全球最大的音乐平台仍自称“技术中立”——真的吗?!
例如,YouTube似乎仍自称是“技术中立”平台。该服务供超过十亿用户免费使用,同时还会分析、筛选内容,实际上也参与了让上传至其网站的内容得以传播。这种身份地位建立在一套非常陈旧的规则之上,使此类服务得以规避原本应承担的定期取得许可的义务。
这造成了市场扭曲,其特征是音乐行业多年来一直指出的“价值差距”。一方面,YouTube这类用户上传服务免费提供他人拥有的内容;别忘了,这些服务并未投资制作这些内容。另一方面,Spotify、Apple Music、Amazon和Deezer等音乐服务则必须向权利人支付常规商业许可费用,才能使用其音乐内容。再说一次,整个行业都依靠这些内容来收回市场投资;没有这些内容,行业迟早会失去赖以生存的根基。因此,支持以下做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欧洲委员会在欧洲版权改革框架下推行的方案该方案旨在明确规定,某些平台应有义务与创作者及其合作伙伴签订许可协议。
界定并承认责任,是保障数字福祉的关键
要确保数字内容市场持续、均衡增长,厘清这些问题至关重要。这不仅要在国家层面推进,也要在欧盟内部市场层面实现,例如,为维护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任何其他道路都只会导致现行法律遭到侵蚀,并使条款和条件不当地占据主导地位,损害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我们必须防止法治遭到削弱,其中应包括追究线上线下侵权行为的能力。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应对数字领域过度监管。相反,我们最优先的社会任务应是明确各类参与者在网络上应如何彼此互动。这应是数字领域所有参与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包括平台、权利人、消费者、企业、初创公司以及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普通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