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的一份新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公司治理的建议。
目前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自愿性尽职调查制度存在不足。
任何强制性制度仍须为企业量身定制自身可持续发展路径留出空间。
自成立以来,欧盟一直面临诸多危机,并围绕如何推进一个团结、和平的战后欧洲计划展开辩论。从本质上讲,欧盟由一个并不完善的经济联盟起步,以政治一体化为最终目标,并逐步演变和转型为一个涵盖气候变化、环境与人权保护,以及对外关系与安全、司法和移民等政策领域的组织。
近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是当前围绕如何以可持续的方式引导和管控企业的前景与政策选择展开的讨论,即所谓的可持续公司治理。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一系列企业倒闭和丑闻接连出现,引发公众重新关注企业的经营方式。企业与社会其他方面之间隐含的社会契约受到更严格的审视。随后,关于建立可持续公司治理框架之必要性的讨论,在欧盟的后新冠疫情复苏计划中获得了新的推动力,欧盟的后新冠疫情复苏计划,该计划的核心在于打造绿色、数字化且具有抗冲击能力的欧洲经济。
为此,欧盟希望通过制定特定政策措施,激励企业为这一目标做出更大贡献,促使其更加关注长期发展,而非短期财务表现。由于这些措施触及欧盟公司法框架的核心,它们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要求“以更绿色、更好的方式重建”的压力下,相关政策究竟能走多远。
鉴于欧盟委员会预计将于2021年底前就可持续公司治理提出立法提案,且即将召开COP26,一个问题日益突出:为塑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私营部门自主权施加的限制可以延伸到何种程度。
存在缺陷的自愿性制度
在欧盟委员会即将提出的提案背景下,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报告,其中就可持续公司治理框架可能的样貌提出了建议。报告指出,目前的自愿性企业尽职调查制度以《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为依据,该指令要求大型企业披露其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权、反腐败和董事会多元化方面的政策。该制度的有效性因采用“遵守或解释”原则而受到制约。
例如,根据《非财务报告指令》的规定,大型企业须披露董事会在年龄、性别或教育与专业背景等方面的多元化情况。但若这些企业并未制定相关政策,该指令并不强制其制定,只要求其解释原因。在当前形势下,企业可能会自愿制定多元化政策。但例如,代表性不足的女性高管和LGBTI高管,将更受益于一种可执行的强制性尽职调查机制,而非当前框架那种被动式理念和薄弱的问责措施。
为此,欧洲议会报告提议引入一项人权与环境强制性尽职调查机制,适用于在欧盟境内运营的所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中小企业,并配有执行机制。简言之,这意味着企业将依法被要求建立并实施充分的流程,以预防、减轻并说明其自身运营及供应链中对人权、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影响。
保障企业自主权
然而,向强制性尽职调查模式过渡应当经过审慎考量。从企业角度看,将环境与人权尽职调查纳入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与评估、风险削减措施),采取积极主动、以预防为导向的方式,会更为切合实际,而非事后施以法律制裁。这样一来,企业仍可超越欧盟立法的既有要求,以更好地契合可持续发展的方式确保负责任的商业行为。
若对强制性尽职调查施加过多要求,可能会形成一个令人窒息的可持续公司治理框架,从而削弱改革的实际成效。当务之急是正确地诊断当前监管框架存在的问题,并审慎采取进一步措施弥补其缺陷:赋予企业权力,使其将可持续发展深度融入运营战略;正视、反思并减轻其行为(或在某些情况下,其不作为)所造成的有害社会和环境影响。
在探索进步之路的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应力求保留一定程度的、亟需的灵活性,即赋予企业及其董事会自主权,由其自行决定如何在风险管理流程和公司治理议程中成功整合可持续发展,而不是诉诸过于僵化的法律强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