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多个可行的替代政府方案时,实际谈判会受到宪政原则的指导;这些原则决定哪些参与者会被要求组建政府,以及先后顺序。这些原则在比较政治学领域被称为授命规则 ,而且它们往往是果断缩小潜在组阁方案范围的关键。
在英国,君主任命候任首相,并要求其组建政府。预计君主在组建政府过程中履行这一职责,但不介入任何谈判。若单一政党掌握明确的立法多数席位,这并不难,因为选举结果会直接确定候任首相。然而,在悬浮议会中,指定合适的组阁者往往涉及政治选择。此外,选定谁担任组阁者,可能对最终组成的政府性质产生重要影响。英国过去曾采用多种不同原则来遴选组阁者。问题在于,这些原则可能相互矛盾。随着选民行为发生长期变化,解决这些矛盾的迫切性日益增强;这些变化意味着,2010年的悬浮议会不太可能仍是孤例。
两次组阁,两种不同原则
英国战后组阁谈判的历史并不长。在2010年大选(促成了现今的联合政府)之前,只有一次出现需要谈判的情况,即1974年2月大选之后;那次选举同样导致悬浮议会。时任首相希思留任四天,试图通过向自由党提出加入联合政府的条件来组建政府。只有在谈判失败后,希思才辞职;随后,拥有多出五个席位的最大党工党获邀组建下一届政府。当时,先让在任首相而非最大党领袖尝试组建政府的选择,得到了跨党派认可。然而,2010年政界人士遵循了不同的指导原则:自由民主党领袖尼克·克莱格表示,得票数和席位数最多的政党应首先就组建政府发表意见。随后,他按照这一观点行事,主要与保守党谈判;保守党比时任工党多赢得48个席位。这两种组阁谈判方式的差异,关乎英国的 授命规则。
授命规则:重要性与原则
授命规则是宪政原则,用以决定哪些参与者会被要求组建政府——即担任 组阁者并成为 候任首相 ——以及先后顺序。这些宪政规则会产生重要影响。它们会影响不同政党进入内阁的可能性,影响内阁的多数地位和联合政府性质,也可能影响不同政党争取关键内阁职位时所具有的相对优势(组阁者优势)。因此,一个国家的授命规则会显著影响其政治。
学者指出,欧洲民主国家采用六项原则来遴选组阁者(von Beyme 1970: 492-521;Diermeier and Roozendaal 1998)。其中五项原则曾在英国被援引。只有部分原则体现在 《内阁手册》中;该手册目前是关于政府运作的法律、惯例和规则最全面的指南。
英国最常采用的原则是 多数原则。这被视为一项明确的宪政惯例。《内阁手册》指出,在选举中保住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府通常会继续执政。此外,“如果选举结果使另一个政党获得绝对多数,在任首相和政府将立即辞职,君主将邀请赢得选举的政党领袖组建政府”(《内阁手册》,§ 2.11)。
若没有任何政党取得绝对多数,这项原则便不适用,因此必须援引其他惯例。《内阁手册》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的政治参与者遵循 延续执政规则;希思和威尔逊于1974年曾援引这一规则。该原则规定,“在任政府有权等到新一届议会召开,再观察自己是否能够获得下议院的信任”(同上,§ 2.12)。只有在显现出在任政府“不太可能”获得议会信任、且存在明确替代方案时,政府才应辞职。
若在任首相辞职,就必须援引延续执政规则之外的替代原则。《内阁手册》将该替代原则规定如下:在任首相辞职后,“君主将邀请看起来最有可能获得下议院信任的人担任首相并组建政府”(同上,§ 2.8)。这就是 引力原则:由最有可能成功完成任务的人受托组建政府。19世纪中期,英国当时实行的两党制正在衰退,这一原则由此成为英国的授命规则。2010年大选前,民调预测将出现悬浮议会,《内阁手册》初稿重新提出了这一原则。但由于该规则可能赋予君主在选择组阁者时相当大的裁量权,这与当今对君主公正无私的要求相悖,因此它还辅以以下惯例:“如有疑问,政治进程中的相关参与者,尤其是议会各政党,有责任设法确定并明确告知君主,谁最有条件获得下议院的信任”(同上,§ 2.9)。在其他欧洲民主国家, 引力原则 通常被视为最后手段,因为它不遵循明确的民主逻辑,也无法提供毫不含糊的指引。
多数经常由联合政府执政的欧洲民主国家,优先采用相对多数原则。 该原则规定,议会中席位最多的政党应首先被指定为组阁者。只有在首次组阁尝试失败时,提名权才应转交给第二大党,再转交给第三大党,以此类推。该原则以选举结果决定邀请各方组建政府的先后顺序,遵循民主和选举逻辑。例如,芬兰、比利时、荷兰、瑞典、希腊和保加利亚都采用这一原则。2010年,尼克·克莱格援引了该原则一种略有不同的表述:他表示,赢得最多选票和最多席位的政党,首先有权寻求执政,无论是单独执政,还是争取其他政党加入(见 《内阁手册》草案, 2010年,第26页,§ 49,脚注8)。在这种表述下,鉴于英国简单多数制选举制度存在比例失衡,相对多数原则可能产生问题并引发歧义;其结果是,席位最多的政党可能并非得票最多的政党。
19世纪,英国政府频繁因不信任投票而倒台,当时常采用第五项原则,即 过错原则, 。该原则规定,推翻政府责任最大的反对党应组建下一届政府。最近一次采用这一原则是在1924年1月:鲍德温领导的保守党政府在针对国王演说提出的不信任修正案中遭到否决。因此,提出该修正案的工党领袖获邀组建政府,尽管工党只获得了三分之一的选票。近来未再援引这一原则,因为政府在失去议会信任后会利用自身权力解散议会。然而,根据《2011年固定任期议会法》,该原则可能重新变得重要。该法取消了首相解散议会的裁量权,并在不信任投票通过后的两周内,确立了探索组建新政府机会的宪政预期(Schleiter and Issar 2014;Schleiter and Belu 即将发表)。
最后, 公民投票原则 常用于欧洲民主国家:当最强大的政党因其得票率在上一场选举中停滞甚至下降,而似乎失去组阁资格时,便会采用这一原则。公民投票原则 可能凌驾于 相对多数原则之上;例如在1954年比利时大选后,基督教社会党政府失去了多数席位。当时这被视为足以证明左翼政党联合组阁的合理性,尽管基督教社会党仍是议会中最强大的政党(von Beyme 1970: 524)。
结论
授命规则会对组阁谈判的结果产生强大影响,因此既影响重大,也可能引发争议。由于英国近期缺乏悬浮议会的经验,加之过去适用过不同先例和原则,下次大选后可能出现大量辩论,甚至引发争议。如果2015年大选产生的议会格局允许组建不止一种潜在联合政府,过去的先例可能支持相互矛盾的建议,涉及女王应邀请谁组建政府。民调仍预测5月将再次出现悬浮议会。现在正是讨论英国授命规则的适当时机,也应讨论在何种条件下,规范上最适宜遵循优先考虑在任者、最大党或相对选举赢家的规则。
参考文献
von Beyme, Klaus (1970) 《Die parlamentarischen Regierungssysteme in Europa》,慕尼黑:Piper。英文版书名为 《Parliamentary democracy》,巴辛斯托克:Macmillan(2000年)。
Diermeier, Daniel and Peter van Roozendaal (1998),《西方多党制民主国家组阁进程的持续时间》, 《BJPS》第28卷(第4期),609-626页。
Petra Schleiter and Sukriti Issar。2014年。《固定任期议会对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挑战:比较视角》《The Political Quarterly》, 85(2): 178-186页。
Petra Schleiter and Valerie Belu。即将发表。《英国多数主义的衰落:作为《固定任期议会法》的原因与后果》《Parliamentary Affairs》。
致谢
我们感谢Andrew Blick提出宝贵意见,并谨此致谢:本研究得到英国学术院(编号:CTRYFG0)、知识交流高等教育创新基金(DPIR,2014年2月)以及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影响加速奖(编号:IAA/HEIF-DIA-005)的支持。
本文由我们与 Open Democracy 合作发表。本文发表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论坛认可其中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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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tra Schleiter是副教授,Valerie Belu是硕士研究生;两人均就职于牛津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系。
图片:一名女子在伦敦的大本钟钟楼和议会大厦前撑着一把英国国旗雨伞。REUTERS/Luke MacGreg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