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鲍德温是日内瓦国际研究生院(Graduate Institute, Geneva)与牛津大学的国际经济学教授,同时也是“全球贸易体系”全球议程理事会(Global Agenda Council on Global Trade Systems)的成员
与国际生产网络相关的商品、投资、服务、专有知识和人员的跨境流动(简称“供应链贸易”)已经改变了世界。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未跟上这一步伐,是时候做出改变了。我稍后将谈谈一些相关设想,但首先请思考以下变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与富裕国家在世界收入、世界制造业和世界出口中所占份额的急剧下降相关联。
最大的赢家是那些通过加入供应链而非自建供应链实现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
这种快速工业化也带动了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的大宗商品出口国。
贸易政治和贸易治理的格局也随之改变。如果一家高科技企业要将生产环节设在某个发展中国家,该国政府必须确保商品、服务和信息的必要自由流动,并保护有形和无形财产权。老式保护主义、反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或宽松的产权保护,几乎必然会使外包的生产环节转移到其他地方。
承接外包工厂的发展中国家变得极具竞争力,并挤占了固守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在供应链工业化的世界里,保护主义已变成破坏主义。
吸取这一教训后,发展中国家单方面降低关税,并积极加入区域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深度规则安排。这一进程是区域性而非多边性的,因为大多数供应链都是区域性的,而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对20世纪贸易议题(关税和农业)的执着,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趋势。
世界贸易组织中心地位最新的削弱来自正在谈判中的大型区域协定,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按照当前走向,供应链贸易规则将在几年内完全脱离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
在我看来,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使其无法容纳新的供应链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逻辑建立在开明重商主义之上,即各国同意在其他国家对等开放市场的前提下开放本国市场。然而,供应链贸易依赖的是更为不对称的交换。先进技术企业将其有形和无形资产转移到海外,并与发展中国家的低工资劳动力相结合。企业获得其企业专属资产的更高回报,而发展中国家则实现了快速工业化。
由于合作的性质如此不同,协调必要的供应链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也必须有所不同。我们需要“WTO 2.0”。WTO 2.0的成员资格无需普遍化,因为供应链合作主要不是全球性的,而是以双边和区域合作为主,尽管在所有地区采用相同规则可以带来巨大收益。与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适用较宽松规则不同,就规则纪律而言,WTO 2.0必须平等对待外包方和承接方。此类保障是合作的关键所在。
图片:一名员工从办公室窗户眺望上海港。路透社/Carlos Barr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