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应如何纳税?

跨国公司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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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围绕亚马逊或星巴克等跨国企业避税问题的辩论,使企业税收成为国际政策议程的首要议题。跨国公司的税收是一个棘手而复杂的问题:各国希望确保企业公平承担总体税负,同时也希望吸引投资和就业。从全球视角看,企业应投资于资本生产效率最高的地方,而非税率最低的地方。

那么,跨国公司应如何纳税?国际税收体系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各国如何对本国跨国企业的境外利润征税。例如,通用汽车在英国销售汽车获利1亿欧元,这些利润是否应在美国纳税?如果应纳税,那么在英国缴纳的利润税是否应计入美国税负的计算?一种选择是采用外国税收抵免制度,即用在英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在美国应缴的税款。例如,如果在英国缴纳的利润税为2,000万欧元,那么在税率约为35%的美国,应缴税额将为1,500万欧元,即3,500万欧元减去在英国缴纳税款的2,000万欧元抵免额。另一种选择是免除境外利润的国内税收。在这种情况下,通用汽车只需就其在英国境内产生的利润缴纳英国企业所得税。

多年来,美国和英国的税收政策都采用过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不同变体。然而,德国和法国等其他国家选择将境外来源收入全部或几乎全部免于国内征税。但近年来企业税收领域最显著的趋势之一,是各国大幅转向免征境外来源收入税。据普华永道《全球税务摘要》,在37个高收入国家中,1998年有19个采用免税制度,到2008年增至27个。在此期间,这37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从免税制度转向抵免制度或其他制度。

与经典理论的冲突

这一趋势似乎与国际税收经典理论的两项关键结论相冲突。第一项结论指出,各国应依据外国税收抵免制度对跨国企业的境外来源收入征税,以确保世界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不受扭曲(Richman 1963)。这一结论基于这样的观点:在外国税收抵免制度下,无论投资地点如何,企业最终缴纳的税额都相同;因此,即使各国企业税率不同,企业的选址选择也不会受到扭曲,从而实现所谓的资本输出中性(CEN)。

第二项结论着眼于国家福利,并指出,依据全额征税、扣除境外税款的原则对境外来源收入征税,才是最优做法(Feldstein and Hartman 1979)。这种制度将境外缴纳的税款视为其他可扣除成本,而不是用来抵免国内税款。因此,按照经典理论,免税制度既无法实现全球福利最大化,也无法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

资本流动与资本所有权变更

然而,Desai和Hines(2003,2004)对这一关于境外利润最优税收的“旧”观点提出了质疑。他们指出,如今国际投资很大一部分采取并购形式,而“旧”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类投资。他们强调,并购投资意味着所有权发生变化,而非实体资本的所在地发生变化。但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潜在所有者受到不同税收待遇,资产所有权配置就会受到扭曲。Desai和Hines认为,资本所有权中性(CON)1 要求所有潜在资产所有者承担相同的税负,不论其居住在哪个国家;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免征境外来源收入税。

将并购以及所有权的经济作用纳入考量,是国际税收理论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但现实中的跨国公司境外投资通常既包括购买土地或现有公司等既有资产,也包括资本、专有知识或员工的迁移。

在存在这些不同形式的境外投资时,境外利润应如何征税?

我们通过一个模型研究这一问题,其中本国跨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在外国购买一项不可移动资产,例如一块土地或一家现有公司。第二步是将这项不可移动资产与一种可连续调整、可在国际间流动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该要素可以是资本,也可以是管理能力。近期关于境外利润征税的文献表明,境外投资是否会影响国内经济活动至关重要(Becker and Fuest 2010)。我们通过引入流动要素的调整成本,将这一因素纳入模型。此外,我们允许政府设定税率和税基,而早期文献将税基视为既定。

我们的主要发现如下。政府有两类政策工具:境外来源收入的法定税率,以及对国内和境外资产购置的税收扣除。结果表明,无论是实现国家层面的最优,还是全球层面的最优,都可以将工具简单地分配给相应目标。首先,应设定境外来源收入的国内税率,以确保流动要素在国内和境外资产之间实现最优配置。税率的设定遵循文献中的经典规则:国家层面的最优要求采用扣除规则,全球层面的最优则要求采用抵免规则。其次,应设定税基,使国内和境外资产购置不受税收制度扭曲。为此,国内投资须采用现金流税。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收购情形下,不应给予任何扣除,因为收购价格已经按照企业税率作了调整。

实施

实施这种现金流税很简单:所有实际支出均可从税基中扣除,相应收入则按同一税率征税。不过,所需税率有所不同。为实现国家层面的最优,扣除规则意味着跨境现金流税应与国内税率相同。但要实现全球层面的最优,跨境现金流税率必须取决于外国的税率,也就是说,取决于对外投资的目的地。实践中,这会激励企业通过高税率国家转投资,政府需要制定反避税规则来防止这种做法。

有人可能会反驳说,根据我们的模型,所有国家都应对境外来源收入征收一定的正税。这是否意味着观察到的转向免税制度的趋势效率低下?这未必如此,一个原因是税收管理成本;认为免税制度的管理成本较低,似乎是合理的。如果跨国公司不同子公司之间调动熟练劳动力或资本的成本也在逐渐下降,我们的模型预测,选择免税制度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也会下降,从而解释免税制度使用日益增多的现象。

免税制度日益普及的第二种可能解释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可能会为税收目的迁移其居住地,尽管这样做可能需要缴税。加入这一因素后,直观上可以看出,母公司的流动性越强,境外来源收入的最优税率就越低。此外,如果这种流动性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强,也有助于解释转向免税制度的趋势。

结语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境外来源收入税确实会使税收制度更容易受到跨国公司某些类型避税行为的影响。因此,如果资本弱化规则或转让定价监管等有针对性的反避税措施失去效力,转向免税制度的趋势可能逆转。当然,正如我们在论文中所示,对境外来源收入征收正税可能会遏制某些类型的避税,但其他类型的避税行为(包括迁移公司总部)可能因此增加。

跨国公司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可能迫使各国从根本上改变税收制度。一种选择是按照目的地原则征收企业税,即在销售发生地征税。原因在于,客户的流动性可能低于工厂或公司总部(Auerbach and Devereux 2013)。

参考文献

Auerbach, A J 和 M P Devereux(2013),《国际环境下的消费税与现金流税》,牛津大学企业税务中心工作论文13/11。

Becker, J 和 Fuest, C(2010),《通过国际并购对境外利润征税》,《国际经济评论》51(1):171–186。

Desai, M A 和 J R Hines(2003),《评估国际税制改革》,《国家税务期刊》56(3):487–502。

Desai, M A 和 J R Hines(2004),《旧规则与新现实:全球环境下的企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期刊》57(4):937–60。

Devereux, M P(1990),《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入中性、资本所有权中性及其他》,未发表的工作论文。

Richman, P B(1963),《境外投资收入征税——经济分析》,约翰斯·霍普金斯出版社,巴尔的摩。

脚注

1 “资本所有权中性”一词由Devereux(1990)在略有不同的语境中提出。

本文与 Vox EU合作发布。发表本文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论坛认同其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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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hael P. Devereux是牛津大学企业税务中心主任、企业税务教授、奥里尔学院教授级研究员及CEPR研究员。Clemens Fuest是欧洲经济研究中心(ZEW)主席兼科学与研究主任。Ben Lockwood是华威大学经济学教授。

图片:一名男子走过新加坡中央商务区的建筑。路透社/Nicky L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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