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法为何需要跟上数字商务的步伐

全球贸易法为何需要跟上数字商务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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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来,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等技术的巨大进步,彻底改变了涉及产品、服务及支付传输的在线交易执行方式。这一趋势在亚太地区尤为明显,该地区在2013年超越欧洲和北美,成为电子商务的领导者。

然而,经济前景与基础法律框架的稳定性并不相符。除近期达成修订后的 《信息技术协定》 (ITA)之外, WTO法律框架陷入停滞;就其现行形式而言,WTO法律似乎无法适应当今网络社会的现实。尽管使WTO法律适应数字贸易的努力始于 《电子商务工作计划》 (1998年),起步时颇具希望,但此后并无实质进展。因此,多边层面存在法律空白。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持续发展,政府、投资者、贸易商以及消费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迫切地需要解决这些不确定性。

这一需求体现在亚太地区最新的法律发展中。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可被视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一项创新。大量较新的 优惠贸易协定(PTAs) 包含专门的电子商务章节。然而,这一发展并非平稳持续,而是呈现出某种波动态势。

2000-2002年:无纸化贸易

20世纪90年代,西方世界见证了优惠贸易协定真正的“热潮”,而亚洲的经济关系仍受历史和政治紧张局势的笼罩。然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一局面迅速转变,以机构合作和优惠贸易协定形式体现的区域主义日益流行。

然而,在这一初始阶段,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尚未成为优惠贸易协定关注的问题。尽管如此,亚洲首批双边优惠贸易协定已认识到促进电子贸易的重要性,因此开始纳入关于“无纸化贸易”的章节。 《新西兰与新加坡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的协定》,于2000年缔结,其第4章包含一项关于“无纸化贸易”的条款。该条款提及“《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行动蓝图》”,并呼吁各方建立一种“支持各海关管理部门与其贸易界之间电子商务应用的电子环境”。类似地,2002年的 《日本 与 新加坡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设有“无纸化贸易”章节,该章节呼吁各方相互承认电子文件及电子证书,并在结构层面上甚至确立了一个“无纸化贸易联合委员会”。

2003年:电子商务章节的诞生

2003年的 《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SAFTA) 似乎是首个包含完整电子商务章节的优惠贸易协定。该章节提及WTO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 《UNIC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此外,它包含一份定义目录,承诺提高透明度并削减电子商务中的贸易壁垒,同时对数字产品实行免关税暂停。该协定还涉及问题 ,包括电子证书、无纸化贸易以及消费者和数据保护。

就多个方面而言,SAFTA可被视为一项开创性协定。它不仅是亚太地区首个引入电子商务章节的优惠贸易协定,而且涵盖了电子商务中(直至今日仍然)紧迫的广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详细得多的规定。

2004-2011年:电子商务的起伏

2004年至2011年间,亚太地区的优惠贸易协定在数字贸易监管方面呈现出参差不齐的局面。由 泰国 与 澳大利亚 及与 新西兰(2004/2005)缔结的协定均包含结构和措辞相似的基础电子商务章节。相反, 《日本—菲律宾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于2006年缔结,该协定在自由化进程中有所倒退,仅包含一个与日本于千禧年之初所缔结协定类似的无纸化贸易章节。

同年, 《韩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FTA) 实现了数字贸易的高水平双边自由化: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关于电子商务的第14章界定了“数字产品”一词,给予免关税暂停,并对数字产品给予完全的非歧视待遇。 《新加坡—印度全面经济合作协定》 (2006年)包含一个类似的电子商务章节,其一般原则和定义的措辞基本相同。然而,其适用范围比 《韩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更为有限,因为它未就数字产品授予最惠国待遇(MFN)或国民待遇。

随后几年缔结的优惠贸易协定均不包含电子商务章节。这一评估适用于日本与 东盟、 文莱、 印度、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和 越南 (2007至2011年)所缔结的六项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中国也常常不同意纳入广泛的电子商务章节,例如在其与韩国和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例外的是,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确实涉及电子商务问题,但仅限于其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及合格评定的章节。

一个有趣的案例是2009年的 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三方优惠贸易协定 ,因为它包含一个相对广泛的电子商务章节,涉及合作、无纸化贸易以及数据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

2014年及以后:新一代自由化优惠贸易协定

最新的优惠贸易协定显示出电子商务自由化的回归。即便是日本——这一在优惠贸易协定中长期对纳入电子商务问题颇为保留的国家——也在其两项最新的优惠贸易协定中接受了广泛的电子商务规则,即 《日本与澳大利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14年),其条款类似于 《韩国—新加坡》 和 《新加坡—印度》优惠贸易协定中的条款。

日本最新的优惠贸易协定为 《 日本与蒙古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于2015年2月签署,包含一个内容相当全面的电子商务章节。作为一项新问题,该协定引入了禁止要求设立本地服务器的规定,以及关于“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和“源代码”的条款。

展望

尽管亚太地区的双边或区域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有的不确定性,但所选解决方案自然有其局限性,因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相关当事方。此外,优惠贸易协定规则大多清晰度不高,在实施方面缺乏明确性,且难以执行。这种“意大利面碗”式的局面造成法律碎片化并危及监管一致性,可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鉴于WTO的核心目标是减少贸易壁垒,而电子商务将在世界贸易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该议题应在成功缔结修订后的亚太优惠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由WTO机构予以接手。

Rolf H. Weber教授(博士) 是E15专家组关于 数字经济的成员。他是苏黎世大学法学院民事法、商法与欧洲法教授,并担任香港大学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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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olf H. Weber是民事法、商法与欧洲法教授。

图片:一艘船在悉尼博塔尼港的集装箱码头装载集装箱。REUTERS/David G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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