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全球银行仍“大到不能倒”?

为何全球银行仍“大到不能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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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与 Project Syndicate合作发表。

至少自2008年秋季以来,主要经济体的官员们原则上已达成共识:必须对“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为此,各方付出了巨大努力,包括无数次国际会议、工作论文和联合公报。本月早些时候,总部位于巴塞尔的 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隆重宣布该项重大工作已完成一个主要阶段。但这一公告恰恰凸显出 实际进展何其微小 。全球最大的银行仍然大到不能倒,这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带来严重后果。

“大到不能倒”问题并不新鲜,该说法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出现。它指的是任何一家机构(通常在金融领域)的倒闭都会对金融体系其余部分以及经济的实体(非金融)部分产生重大负面溢出效应。

2008年9月之前,人们曾对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会被视为大到不能倒存有疑虑。贝尔斯登在当年早些时候险些倒闭,之后美联储介入,促成摩根大通收购该公司。贝尔斯登的股东并未因此受益,其管理层的大部分人员也随即离开,但债权人得到了全额保护(事实上,确保这一保护正是美联储介入的核心动机)。

151201-金融稳定委员会 重要银行

2008年9月,雷曼兄弟承受严重压力,金融市场(以及雷曼公司高层)陷入不确定之中:美联储或许会再次以某种方式提供援助。据各方报道,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确实考虑过提供援助,但最终却收手了,他们担心越权,同时也相当确信,任由雷曼倒闭不会对更广泛的经济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种判断被证明大错特错。雷曼倒闭后24小时内,美国当局便忙于应对:资产廉价抛售、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遭遇挤兑、其他投资银行(如美林、摩根士丹利和高盛)相继倒下,甚至连大型综合性全球银行(如花旗集团)也面临崩溃。

尽管动用了前所未有的金融救火资源,大西洋两岸的官员和立法者都明确表示,这种局面“绝不能再次发生”。他们承诺,一旦火势得到控制,就将全力确保“下一个雷曼”能够在政府主导的“处置”程序中倒闭,而不致引发恐慌和信贷崩溃。

该任务于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后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国际层面承接。经过多年与主要国家(包括美国和欧洲)主管部门的密切合作,金融稳定理事会于11月9日发布了 “Removing Remaining Obstacles to Resolvability,” 并附上多份 相关技术论文。

遗憾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框架存在三个缺陷,将使其无法有效适用于大型全球银行。

第一,根据定义,全球银行跨境经营,而不同国家的主管部门在危机应对方面并无共识。可以说,与2008年之前相比,各方沟通有所改善,但在关键时刻,这种改善的价值将十分有限。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则、保护本地资产的程序以及法院体系各不相同。一项重大国际条约或许能解决上述所有问题,但目前签订此类条约的前景几乎为零。

第二,金融稳定理事会提议要求所有大型银行达到 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 标准。但TLAC说白了不过是一句行话,意思是这些银行应同时以股权和“可纾困转股债务”(bail-in-able debt)为自身融资,即在官方启动处置时,这部分债务可转为股权,或被直接注销。这实际上意味着,一旦政府官员扣动扳机,部分债务的价值可能大幅下跌。

这一设想理论上或许显得精妙,但在实践中完全行不通。在任何真实的危机中,当局真正担心的是,某一资产价格(大型银行的股权价值)下跌会引发其他资产价格下跌,进而导致信贷的更大范围收缩。“吸收损失的债务”这一概念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对金融体系而言,真正重要的是股权融资的比例,包括银行被要求持有多少股权。目前的水平极低,美国大型银行的债务约占其全部信贷敞口的95%(欧洲大型银行的这一比例略高),以至于即便是温和的负面冲击,也可能大幅抹去银行的股权。

好消息是,美联储似乎越来越认同这一观点,并正逐步朝着 更高的资本要求 迈进,适用于规模最大的银行。遗憾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方案的失败意味着美联储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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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mon Johnson为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教授。

图片:伦敦金融区金丝雀码头的Bank Street路牌及高层办公楼。REUTERS/Luke MacGre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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