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建议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就投资问题谈判达成多边协定,会招来难以置信的目光。毕竟,经合组织(OECD)在20世纪90年代末曾尝试此事并以惨败告终。当时,发展中世界普遍认为该尝试是富国为使跨国公司打开市场而设的圈套,其失败则被视为对西方意图的成功抵制。鲜为人知的是,多边投资协定之所以失败,主要是因为经合组织成员国无法就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
世界格局已发生变化。如今,发展中国家约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出量的四分之一,商学院中也充斥着大量关于新兴市场跨国公司的案例研究。推动这些变化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全球价值链的持续增长,即企业的业务活动(从制造到营销)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不同地区。过去这是发达国家企业的特征,如今发展中国家企业也正迅速效仿同样的做法。
这一动态变化使发展中国家在本国企业如何在海外受到监管和保护方面拥有重大且日益增长的利益。再加上全球普遍认可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带来的净效益,可见投资保护的政治经济格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如今,发达国家以及日益壮大的发展中国家群体都有利益关切于健全的监管,以鼓励跨境投资;而外国直接投资的接收国,则可从日益扩大的资金来源中进行选择。
遗憾的是,外国直接投资的监管并未跟上步伐。双边投资条约是目前的主要形式,但在多个层面上仍不尽如人意,且无法适应运行中的全球价值链。例如,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少数发达国家对国际投资仲裁及相关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持保留态度。部分由于此,区域投资协定的推进步伐正在加快,并应予以鼓励。然而,此类协定的整体成效必然局限于谈判该安排的区域集团,因此未必适合跨区域运作的全球价值链。
因此,支持全球价值链扩张相关投资的多边规则是必要的。此类规则的合理归属是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为全球贸易监管提供了良好平台,并已证明其能够抵御全球经济危机引发的抬头保护主义,堪称坚固堡垒。其中最为珍贵的是争端解决机制,许多国际组织对此都十分羡慕。
遗憾的是,世贸组织对投资的监管充其量只是零碎的。投资是贸易的另一面,也是全球价值链扩张的关键载体,因此这是多边规则框架中一个重大空白。
成员国需要考虑如何改进这一状况。鉴于投资监管历来敏感,这项考虑应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设立一个工作组开始,以便公开讨论相关问题。还应辅以G20国家元首峰会进程中的讨论,因为G20可以委托主要国际组织开展技术性工作,以支持世贸组织内的谈判进程。
作者:Peter Draper,南非国际事务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现任 世界经济论坛“全球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全球议程理事会成员
图片:外国汽车运往雅加达经销商处交付 REUTERS/Enny Nurahen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