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如何对企业征税以应对不平等问题?

我们应如何对企业征税以应对不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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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关企业税收的讨论通常集中于企业所得税。长期以来,这一思维捷径颇有道理,因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传统公司赚取了绝大部分商业收入。如果想对流经企业的资本征税,就应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公司层面。

但这种情况似乎已不复存在。一项新的 工作论文 由美国财政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的经济学家共同撰写,该论文利用行政税务数据表明,如今大部分商业收入由合伙企业等“过手”实体赚取。(对于过手实体而言,所得税不在企业层面缴纳,收入会“穿透”企业,直接计入所有者的个人纳税申报表。)

这一关于过手实体部门崛起的新信息,应有助于我们思考商业收入如何影响美国的收入不平等,以及我们应如何对企业征税。

论文作者可获取财政部2011年的税务数据,借此可将过手实体与其各自的所有者进行匹配。再次强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过手实体本身并不纳税,其所获收入按业主的个人收入征税。以律师合伙事务所为例,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并在成为合伙人的个人收入中被征税一次。

这项新研究揭示了美国商业收入的若干新事实。首先,经由过手实体获得的商业收入份额大幅上升,从1980年约占商业收入的21%,升至2011年的54%。为何这一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过手实体部门所获收入的分配远比其他商业部门不平等。过手企业所获全部收入中,69%流向前1%的纳税人,而传统公司收入中仅有45%流向前1%。就合伙企业(过手实体的一个子类)而言,前1%所获收入的大部分来自金融和专业服务领域的合伙企业。

这些收入不仅分配更不平等,而且税负也更低。根据作者的估计,2011年合伙企业的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5.9%。S型公司是另一类过手企业,其平均税率为25%。这意味着过手实体部门的平均税率为19.5%,而传统公司的平均税率为31.6%。将这些估计值综合起来,得出总体商业税率为24.3%。(以上税率均为2011年数据。)过手实体的兴起拉低了这一税率:若商业收入来源与1986年相同,总体商业税率约为28%。

合伙企业收入也相当不透明,作者无法确凿追溯30%合伙企业收入的来源或最终去向。正如作者所指出的,几乎三分之一的此类收入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被隐藏,这进一步表明,我们应警惕企业试图隐匿商业收入以降低税负的行为。

商业收入日益流向过手实体部门的这一趋势,应结合美国经济中其他类型企业的变化加以理解。美国上市公司数量 于1998年达到峰值 ,此后仍在持续下降。企业上市的可能性日益降低,私营企业同样缺乏透明度。与此同时,企业初创率持续下降,企业规模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工人受雇于这些 大型企业。

在讨论商业税收或其他诸多政策领域时,商业部门的这些变化不应被忽视。这些变化对美国经济运行的影响,无论是就经济分配还是增长而言,都似乎过于重要,不容忽视。

本文与 Equitable Growth合作发表。发表本文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论坛认可文中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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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ick Bunker,华盛顿公平增长中心政策研究助理。

图片:晨间通勤者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外被拍到。REUTERS/Brendan McDerm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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