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如何监管全球金融体系?

我们应如何监管全球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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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体系正在经历巨大的结构性变化,这不仅是危机所致,也源于危机之后的监管改革。

整个危机后监管改革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二十国集团(G20)牵头这一事实本身就极具创新性:这项工作得到了全球各国政策制定者明确的政治支持。以往制定国际监管标准时,并非如此。过去五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国际监管标准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 银行监管规则已作修订(通常统称为《巴塞尔协议III》),由此提高了资本要求,首次达成全球一致的流动性标准(包括短期流动性指标和结构性融资指标),并制定了限制大额风险敞口、改进风险管理的新标准。此外,监管标准也在提高,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已启动一项评估各国落实情况的计划,借助同行压力促使各司法辖区以一致的方式实施改革。

  • 危机中暴露出的跨境处置难题,反映在一系列新预期中:建立有效的处置机制,并为最大型银行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同时设立跨境危机管理小组,由这些银行运营所在司法辖区(尤其是最重要的司法辖区)的主管部门组成。

  • 在非银行领域,国际社会正在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全球保险公司敲定一项基本偿付能力要求——迄今尚无全球偿付能力标准;场外衍生品市场正在进行重大改革,措施旨在强制要求和/或鼓励通过中央对手方清算,并在有组织的平台上交易,同时将所有合约报告给交易资料库。在保险监管方面,欧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正在采用《偿付能力II》制度的不同版本。新的保险监管高度重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问责。这些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目标是改变更广泛的企业行为。

  • 国际会计准则正在修订,特别是为了使损失确认更具前瞻性(新发布的IFRS 9)。

  • 金融部门的部分监管职权已转交中央银行,欧洲尤为明显,欧洲中央银行承担了额外职责。

当然,挑战依然存在。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仍是关键。我们需要采取行动:(i) 完成生前遗嘱,并识别和消除妨碍企业有序处置的障碍;(ii) 就银行的损失吸收能力达成共识,以确保银行能够得到处置;(iii) 解决跨境合作和相互承认处置措施的障碍;(iv) 确保非银行机构的恢复与处置;以及(v) 推动改善对影子银行部门的监管。场外衍生品改革中的跨境挑战也依然存在。

欧盟和美国这两个最大市场的监管制度并行发展,形成的框架彼此重叠,且并不完全一致。亟需作出监管决定,允许依赖母国监管制度(即所谓的“监管尊重”)。主要国家已采纳交易报告要求,但法律障碍妨碍了落实。关于在交易所和电子交易平台交易标准化合约的进展仍在一再延误。推进上述所有领域的改革,需要政治承诺。

注:本栏内容依据最新一期《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工作,摘自 《2015年全球风险报告》。

作者:乔纳森·D·奥斯特里(Jonathan D. Ostry)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部(RES)副主任。

图片:2011年1月26日,华沙,图中摆放着多种世界货币,包括人民币、日元、美元、欧元、英镑和瑞士法郎。路透社/Kacper Pem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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