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如何监管金融科技?

我们应如何监管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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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公司正渗透到金融服务的各个领域,涵盖支付平台、借贷、融资、投资、咨询、保险以及资本市场。

金融科技 公司本质上是颠覆性的数字金融模式,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的准入门槛。此外,它们还在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消费者能力以及促进国际联系方面发挥作用。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实现监管的效率与公平目标。

全球各国政府对这些新模式反应积极,认识到其在推动竞争、扩大市场准入方面的益处,尤其是在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点对点借贷等模式以及 众筹股权融资(CSEF) 等模式已在美国、欧洲和英国受到欢迎。

英国、加拿大和新西兰政府已实施或正在敲定支持CSEF的监管制度。在美国,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 ups (JOBS) Act的颁布(其中提到了网络融资对初创企业及其他企业募集资金的重要性)对全球CSEF的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但是,推动新型数字金融企业切实进入市场,对金融科技企业和监管机构而言都是一项挑战。

合规挑战

资源有限的年轻金融科技公司在应对错综复杂的监管牌照和合规要求时面临重大障碍。这些要求大多是为规模更大、发展更成熟的机构制定的。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难以在对创新和颠覆性技术保持开放态度与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及个人隐私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英国在诸多方面走在前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设立了名为 Project Innovate 的网络,旨在支持行业创新、改善消费者结果。英国金融科技行业还设有自身的行业机构 Innovate Finance,以支持以技术为驱动的金融服务创新者。

在澳大利亚,负责对金融科技企业进行发牌和监管的是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这项工作还需密切关注提升体系内的竞争、增强对新模式的信心,以确保投资者和消费者都能参与其中。

为协助这一进程,ASIC推出了一个 “创新中心”。这是创新者进入监管体系的单一入口,帮助其寻求监管批准,从而更容易应对监管体系。

协作方式

创新中心的设立,可与日益增强的认识相联系:金融行业创新者、消费者团体、学者、相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开展协作,以应对复杂性,并从全系统视角审视机遇。

因此,ASIC还宣布成立一个 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金融科技界、消费者和学者的代表。其重点在于简化ASIC推动新商业模式的方式,采用统一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或变更牌照,以及授予法律豁免。

这些举措对澳大利亚监管机构而言意味着重大转变,原因有二。第一,我国监管机构一直倾向于保持低风险、保守的监管方式。从国际范围看,这一做法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为我们带来了好处,当时我国监管机构因其审慎的做法而获得国际认可。但这种做法日益成为创新的障碍。

第二,这是一种高度协作的方式,这通常不是澳大利亚企业的特点。其中, 缺乏协作 一直是我国体系的弱点,使研究人员、创新者、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受阻。我们为此付出了代价,在所有经合组织国家中,我们位列协作程度最低的国家之列。通过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以及诸如 Stone and Chalk等金融科技中心汇聚这些各方,有望为更可持续的金融服务创新奠定基础。

在金融业高度集中的经济体中,为更大程度的金融创新打开通道尤为重要。

归根结底,主要机构能否调整并适应风险水平,以容纳颠覆性技术,将影响澳大利亚金融业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力,并惠及澳大利亚的消费者和企业。

本文与 The Conversation合作发布。刊发本文并不代表世界经济论坛认可其中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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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borah Ralston,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金融学教授兼Director。

图片:2014年11月12日,一名男子在东京汐留商务区行走。路透社/Thomas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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