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我们如何降低金融体系风险并提升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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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各国已显著加大了在银行监管方面的合作力度。1 最值得注意的是,欧元区now设立了单一监管机制,将大型银行的监管权交由欧洲央行负责。然而,人们对这种合作是否“有效”,即它是否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所知甚少。即便它有效,其作用渠道又是什么?此外,合作的有效性是否取决于监管机构运作的环境,或其所适用的银行类型?

各国签订合作协议的历史源远流长……


虽然许多知名的合作安排属于近期出现,但几十年来,各国相互合作一直十分普遍。例如,在一组93个国家中,1995年至2013年间共签署了近200项双边合作协议,此外还有大量多边协议。这些协议性质各异,既包括共同监管者安排,也包括较为有限的合作形式,例如信息共享协议或危机预防与处置联合演练。协议可能源于直接的双边安排,也可能源于各国作为多边协议成员。

2008年危机导致多家大型跨境银行倒闭,由此推动了监管机构之间新一轮(力度更大的)跨境合作协议的签署。

……这为研究其有效性提供了一条途径


如何衡量合作的影响?各国签订合作协议的历史源远流长……许多知名的合作安排虽属近期出现,但几十年来,各国相互合作一直十分普遍。例如,在一组93个国家中,1995年至2013年间共签署了近200项双边合作协议,此外还有大量多边协议。这些协议性质各异,既包括共同监管者安排,也包括较为有限的合作形式,例如信息共享协议或危机预防与处置联合演练。协议可能源于直接的双边安排,也可能源于各国作为多边协议成员。2008年危机导致多家大型跨境银行倒闭,由此推动了监管机构之间新一轮(力度更大的)跨境合作协议的签署。……这为研究其有效性提供了一条途径。在一篇近期论文中,我们考察了监管合作协议的有效性(Beck等,2018a)。大量理论文献论证了国际银行监管的潜在益处(例如参见Acharya 2003、Calzolari和Loranth 2011、Carletti等,2016、Dell’Ariccia和Marquez 2006,以及Goodhart和Schoenmaker 2009)。2 合作应当提高监管严格程度,因为监管机构如今会考虑其他国家银行倒闭的成本。此外,合作还使监管机构获得新的信息,这应有助于提升决策质量。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更多合作未必会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Dell’Ariccia和Marquez 2006、Beck等,2013,以及Calzolari等,2018)。例如,外资持股银行可能使国内监管者过于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合作预计会降低银行稳定性(Beck等,2013)。此外,监管者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限制:其法律权限有限,易受监管俘获影响,掌握的信息可能不完整,和/或面临政治压力。这些限制中的许多在国际环境中很可能被进一步放大。因此,即使出于善意,合作协议也未必能提高稳定性。

如何衡量合作的影响?

我们从银行层面考察监管合作。我们计算了银行特定的监管合作指数,用以衡量全球性银行的母子公司结构在多大程度上被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之间的跨境合作所覆盖。具体而言,该指数衡量的是母行境外资产中,其子公司所在东道国监管机构与母行监管机构已签订协议的那部分所占的比例。

这些银行层面的(监管)合作指数在同一国家内部也存在差异,因为不同母行的子公司地理分布各不相同。这有助于识别合作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因为它能够排除其他母国与东道国层面的因素。

我们运用面板分析方法,针对大量跨境银行样本,研究监管合作的发生率越高,是否与银行稳定性越高相关。稳定性以Z值衡量,这是一种基于会计数据的、衡量违约距离的指标。


监管合作是有效的,但对超大型银行并不适用


我们发现监管合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应。例如,银行层面的监管合作强度每提高一个标准差,该银行的Z值便提高24%。这一结果在工具变量方法下依然稳健,该方法缓解了对监管合作内生性的担忧。3

有趣的是,我们发现这种关联主要集中在跨境银行样本中规模较小的机构。4 这可能是因为大型银行结构更为复杂,因而更难监管。与此一致的是,我们发现,对于子公司数量较多的银行,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较低。我们还发现存在凸性关系的证据:跨境合作对稳定性的影响,随母行境外资产中被跨境协议覆盖的份额增加而增强。

其作用渠道是资产风险

聚焦于较小银行样本,我们发现合作与银行稳定性之间的联系是通过资产风险实现的。这与以下观点相符:资产风险难以在保持距离的情况下观察和控制;因此,密集的合作与信息交换应会产生显著影响。相比之下,银行杠杆率(同样影响Z值)并未因合作而改善。这可以解释为:杠杆已由现有(国际)监管规则充分覆盖,例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因此受合作的影响较小。

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影响

我们还发现,一国监管体系与金融体系的特征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首先,当母国与东道国监管机构都更为严格时,监管效果更好。其次,当母国监管机构能够获取更高质量的信息时,监管效果也更好。第三,当外资准入限制较少时,合作更为有效。这很可能反映出,此时境内其他外资银行的数量较少,从而监管关注度被稀释得更少。

合作与危机

一个潜在的担忧是,合作在常态时期有效,但在危机期间会失效,而危机恰恰是最需要合作的时候。然而,我们的实证结果表明,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合作依然能有效降低银行风险,并且——如果有的话——合作的影响甚至可能更大。我们还发现,在系统性事件发生的条件下,合作同样有效,因为我们表明它能够改善银行的边际预期损失。

政策启示

我们的分析为政策提供了若干重要启示。首先,原则上应当欢迎更多的合作,因为它能有效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然而,要使合作发挥作用,监管机构需要具备适当的制度条件,例如拥有充分的权力并能获取高质量的信息。此外,合作的有效性会随银行规模增大而下降,这可能反映出对更为复杂机构的监管更加困难这一现实。这揭示了合作的一个重大弊端,因为超大型机构恰恰是对金融稳定构成最高风险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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