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阻止众筹钓鱼者?

如何阻止众筹钓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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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与 Project Syndicate合作发表。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上个月发布了一项 最终规则 ,允许真正的众筹;然而,新的监管框架仍远不能满足全球推动众筹的需要。

真正的众筹,又称股权众筹,指的是在线平台直接向大量小额投资者出售初创企业股份,绕过传统风险投资或投资银行的一种活动。这一概念类似于在线拍卖。但与让个人向全世界出售家具不同,众筹本应快速从知情人士那里为银行家可能不理解的企业筹集资金。这听起来确实令人兴奋。

151113-众筹行业 masssolution.com 2015

美国以外的监管机构往往更为宽容,一些众筹平台已经在运营。例如, Symbid (荷兰)和 Crowdcube (英国)均成立于2011年。但众筹在全球市场中仍不是主要力量。若没有充分且富有创新性的金融监管,这一状况不会改变。

由于现行经济模型未能考虑人类行为中的操纵性与欺诈性,官员在监管众筹时可能面临的问题,存在一道概念障碍。经济学家通常描述人们理性、诚实的一面,却忽视其欺骗性。因此,他们低估了众包的下行风险。

这些风险与其说是公然欺诈——即可构成刑事犯罪的弥天大谎——不如说更多体现为更加隐蔽的欺骗形式。这很可能是公开的欺骗:推广者引导轻信的业余投资者忽略商业计划中的致命缺陷,或仅勉强披露该缺陷,或将其藏于细则之中。

人们并非完全不诚实。相反,他们通常以诚信自居。只是他们的诚信时有小小的松动——而汇总起来,这些松动未必那么小。

在我与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合著的新书《 Phishing for Phools: The Economics of Manipulation and Deception》中,我们主张,不道德行为必须以根本方式纳入经济理论。我们所生活的经济均衡,首先应被视为一种钓鱼均衡(phishing equilibrium):当企业组织在激烈竞争压力下执行时,小规模的个人不诚实行为可能演变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问题。是的,竞争奖励敏锐和勤勉者。但它也常常迫使他们时刻关注微妙欺骗的前沿。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众筹的新规则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们要应对一个复杂的问题。众筹背后的概念是信息分散于数百万人之中。大多数人,即便是最聪明的人,也无法把握下一个突破性商业机会;能够把握的人则分散各处。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在1945年精辟地阐述了这一点 :

“[T]毫无疑问,存在大量非常重要却未经组织的知识,它们不能被称为科学知识(即一般规则意义上的知识):这是关于具体情境与地点的知识。几乎每个人在这一点上都比其他人具有某种优势,因为他掌握着独特的信息,这些信息若能得到有益利用,前提是依赖这些信息的决策交由他本人作出,或在其积极参与下作出。”

问题在于,真正的“独特信息”承诺,伴随着易受欺骗的现实。因此,要将分散的知识引导进新企业,需要一个有利于真正开明、诚实者的监管框架。遗憾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新众筹规则并未达到应有的力度。

2012年美国立法 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众筹平台制定规则,规定任何初创企业利用这些平台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00万美元。这几乎对限制欺诈空间毫无作用。事实上,纳入这一条款是严重错误,需要通过新立法加以纠正。100万美元并不够,上限往往会把众筹限制在小型创意上。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部分规则确实有助于防范欺骗。尤其是,众筹平台必须提供沟通渠道,“投资者可借此相互交流,并与发行人代表就所提供的发行项目进行沟通。”

这是一项好规则,是整个众筹理念的根本所在。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做得更多,而不仅仅是表明其对“不受审查、透明的群体讨论”的信念。它应要求保荐平台的中介机构安装监控系统,以防范干扰以及发布虚假评论的托儿行为。

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还可以走得更远。它们可以推动中介机构打造一个汇总评论者记录与声誉的平台。事实上,何不向积累“点赞”的评论者,或其对发行企业的评论被后续成功事实证明有价值的评论者支付报酬?

对于整个金融体系而言,成功最终取决于信任与信心,而信任与信心和怀疑与恐惧一样,都具有高度传染性。因此,若众筹要发挥其全球潜力,就必须从一开始防止众筹钓鱼。监管者需要把规则定对(如能加快行动,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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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伯特·J·席勒(Robert J. Shiller),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房价指数卡斯-席勒指数(Case-Shiller Index)的共同创建者。

图片:这张插图拍摄于台北的台湾银行,展示的是美元纸币。路透社/Nicky L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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