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合组织的全球税收协议,130多个国家已同意自2023年起设定15%的全球企业最低税率。
但这些规则只会让本已复杂的体系变得更加繁复,而且对逃税等问题的影响有限。
我们需要从属地原则企业税规则转向目的地原则企业税规则,以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全球税收体系。
2021年10月,130多个国家同意设定15%的全球企业最低税率,以便在客户或数字用户所在的地方对企业征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全球税收协议将于2023年起实施,旨在减少跨国企业逃税的动机,同时限制税收竞争——即所谓的“逐底竞争”,各国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企业迁往本国管辖区。
许多人认为,这项协议是打击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税收筹划造成分配不公的一项重大突破。
全球税收协议无法充分解决逃税等问题
我很抱歉扫了大家的兴,但这只会让税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官员有更多工作,去制定利用新规则进一步逃税的方法,最终虽有良好意愿,成效却有限。
这类规则让税法更加盘根错节,使本已十分复杂的税制对经济而言变得更加繁复。
以下示例的措辞足以让人略窥这些新规则的复杂程度:“对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盈利能力高于10%的外国公司销售额征税”;以及“将按市场收入分配比例,把定义为超过收入10%的利润部分的25%分配给与其存在关联的市场管辖区”。
另一项规则规定:“将采用按管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测试征收补足税;该测试采用对涵盖税款的统一定义,并以财务会计收入为参照确定税基(同时进行符合第二支柱税收政策目标的约定调整,并设置处理时间差异的机制)。”
还有更多规则将规定何时应把公司的外国收入计入母公司的应税收入;另一项规则则允许一国拒绝对支付给母公司的跨境款项给予扣除。另有一项规定使各国能够对公司间付款征税。
熟悉逃税问题的人都能看出,这些规则中藏着多少漏洞。据税务基金会专家称,这一团乱麻只能让所有管辖区的有效平均税率提高0.7%。此类改革多年才可能实施一次,这项协议却让唯一可行的国际逃税治理方案——目的地原则企业征税——遥不可及。
国际税收中的大多数漏洞,源于企业税采用属地原则而非目的地原则。属地原则税收(例如企业税)是指对出口征税、对进口免税。与之相反的是目的地原则税收例如增值税(VAT)或销售税:进口应税,出口免税。
新税收规则只会让本已复杂的流程更加繁复
因此,与其再添一套规则,让本已足够复杂的体系变得更加繁复,不如实施改革,以目的地原则企业税取代属地原则企业税。
实施这项改革后,跨国公司的税负将取决于客户所在地,而非公司所在地;公司选址往往只是为了尽量减少纳税义务。
因此,在不同管辖区的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虚构转让价格,或在避税天堂注册、设立公司等税收筹划手段,都将失去意义。税额将依据客户所在地和客户支付的价格确定,而不是依据公司所在地及其转让价格。
客户所在地不受公司控制,而且降低价格对公司净收入的影响会大于对其纳税义务的影响。这就是这些逃税安排在目的地原则企业税制下行不通的原因。
改革将终结“逐底竞争”。采用目的地原则后,资本税率可以与劳动税率相等,从而建立更加公平的税收体系。如今,税收竞争压低了资本税率,而资本比劳动更具流动性。
目的地原则企业税意味着企业将在销售发生地纳税
采用目的地原则企业税后,所有公司都将在销售地纳税,无需遵循经合组织全球税收协议所列的所有复杂规定。这也将消除虚构转让价格、避税安排、税收筹划以及政府打击此类筹划所产生的经济扭曲和成本。每家企业都将在经济效率最高的地方设立,而非出于税务考虑。
请注意,从经济角度看,对出口还是进口征税并无区别。两者规模大致相当,因此税收收入也会大致相当。由于汇率会调整以抵消变化,采用这两种税基时,税后利润也会相同。
为理解这种汇率调整,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假设企业税率为20%,可以证明,将税基从出口改为进口后,本币将升值20%。
因此,出口商会损失20%,但不再像过去那样缴纳20%的税。他们的净收入将保持不变;进口商则会因本币升值而获益20%,但这一收益将被他们如今无法抵扣的20%税款抵消,因此改革前后净支出不变。
唯一的变化是汇率;进口、出口规模和税收收入等实际变量都将保持不变。
任何熟悉国际税收筹划的人都知道,大多数税收筹划都是通过所得税进行的,而增值税筹划很少见,也更难实施。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采用属地原则,而增值税采用目的地原则。
因此,结论应当是,建立公正、简单、高效的国际税收体系,唯一的途径是实行 目的地原则企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