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数据合作社通过让个人掌控自己分享的数据,并有效实现数据变现,赋予个人更多权能。
尽管颇具挑战,妥善分配数据合作社在成员间产生的收入,对于合作社扩大规模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采用罗宾汉式收入分配方案、以“隐私贫乏者”的利益补偿“隐私富足者”,行之有效。
在2022年达沃斯议程上,习近平等世界领导人指出:“我们需要为数字经济制定普遍认可的规则,营造开放、公正、非歧视的科学技术创新环境。”
海量消费者数据的出现——这是数字经济不可避免的结果——以及利用这些数据辅助商业决策的方法迅速发展,不仅推动了企业经营方式的创新,也推动了数据收集方式的创新。过去几年,人们对自下而上的数据机构日益关注,例如数据合作社。这类机构收集个人成员自愿分享的数据,并将汇集的数据变现,以惠及整个成员群体。
新型数据合作社让个人掌控自己的数据,从而赋予他们更多权能
得益于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及保障个人数据权利的法规,一批新型数据合作社应运而生:Driver’s Seat就是一个由司机拥有的合作社,它汇集零工经济司机智能手机中的工作相关数据;Resonate由音乐人及其支持者共同拥有;Swash则汇集个人的网络浏览数据。这类合作社的出现有望解决各种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数据合作社让个人完全掌控自己分享的数据的质量和数量,从而赋予个人更多权能。借助这类控制,数据合作社不仅建立了信任生态系统,也能补充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等近期出台的数据保护法律。此外,通过汇集个人数据,合作社能够增强议价能力,从而为汇集的数据争取更好的价格。尽管成立数据合作社的想法前景广阔,但其规模扩大的速度并不理想。
设计有效的收入分配方案仍是一项挑战
收入分配方案决定如何将数据变现所得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实施有效的方案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关键,因为它能形成良性循环:方案激励成员分享高质量数据,进而汇成高质量数据;这会提高汇集数据的市场价值,从而增加合作社收入,最终让成员获得更好的报酬。

要设计有效的收入分配方案,合作社需要考虑各成员的数据贡献,这些贡献取决于所分享数据的质量和数量。成员参与并分享高质量、有用数据的经济动机也很重要。另一方面,成员分享数据的意愿又取决于合作社采用的收入分配方案。如果成员认为方案提供的报酬缺乏吸引力,自然就会避免分享数据。此外,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理想的分配方案不应诱使成员脱离合作社、另组小团体。如今的合作社承认设计这类方案颇具挑战,这并不令人意外。
收入分配方案需要采用罗宾汉式调整
在近期的一项研究中,我们设计并分析了多种易于实施的收入分配方案的有效性。研究得出两项主要结论:
一种直观自然的方案是按照成员各自的数据贡献比例,将合作社的总收入分配给成员。这种方案颇具吸引力,表面上也很公平,但并非总是有效,因为它既没有考虑成员分享数据时的敏感程度,也没有为隐私敏感程度相对较高的成员提供足够的激励。
要设计有效的方案,就必须采用罗宾汉式调整成员报酬:也就是说,方案必须优先照顾“隐私贫乏者”,即对隐私高度敏感的成员,并以“隐私富足者”的利益为代价。不过,这种照顾不能过于失衡,否则可能造成过重负担,导致隐私富足者选择脱离合作社。因此,有效方案必须把握分寸,在确保成员团结一致的同时,为隐私敏感者提供恰到好处的额外激励。
作为一种机构,数据合作社颇具吸引力,因为它们在充分补偿成员后,能够以开放、非歧视且尊重隐私的方式提供新鲜的消费者数据。具有吸引力的收入分配方案是数据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支柱,也是帮助其充分发挥潜力的关键。这类合作社不仅通过数据变现赋予个人更多权能,也有望塑造未来的数据市场。
作者谨向开放数据研究所致谢,感谢其帮助我们接触数据合作社、从业者和政策制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