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创新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如今,优步和爱彼迎已是家喻户晓的名字,而就在不久前,我们还都在了解共享经济。法规的演进并不总能跟上技术变革的速度——至少人们是这么认为的。那么,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应该怎么做?沃顿商学院法律研究与商业伦理学教授凯文·韦巴赫撰写了一份政策简报,为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公共政策倡议探讨这一议题。近日,他与《Knowledge@Wharton》分享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见解。
以下是经过编辑的访谈文字稿。
Knowledge@Wharton:在您的文章中,您提到了一个叫作“万物互联网络”的概念。能否介绍一下它是什么?
凯文·韦巴赫:正在发生一场重大变革,其趋势之强劲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认识。这其中有三种趋势,每一种本身都意义重大。其一是我们常说的共享经济——更准确地说,是按需经济。它不只是共享资源,还包括您提到的优步和爱彼迎这类服务,它们让人们能够按需使用资源。第二是物联网——各种设备,数十亿台设备,都接入了网络。第三是大数据和分析技术——理解并利用来自所有这些设备的趋势的能力。
这三者结合起来,意味着整个世界都有可能实现联网。人们获取信息不再只是去某处使用电脑,或拿起手机。理论上,任何事物都可能成为数据生成源,而所有这些数据都可以整合、分析、处理和运用。这意味着,我们过去在网上看到的各种趋势和发展,如今也正在离线世界发生,也正在影响现实世界中的事物和实体。
Knowledge@Wharton:您指出,按需服务的规模可能远远超过它们所挑战的传统行业。为什么会这样?
韦巴赫:人们常常轻率地谈论新技术颠覆旧技术。实际上,颠覆性创新理论可以追溯到克莱顿·克里斯坦森和哈佛商学院,是一套严肃的学术理论,但商界、创业界和媒体人士却经常把“颠覆”一词当作新技术的代名词。事实上,情况并不是原有市场突然涌入一批新公司,取代了这个市场。
很多时候——我们在按需经济等领域看到的就是这种情况——新市场本身是不同的。优步并不是拿下出租车市场,让每辆出租车都被优步司机取代。事实上,优步公布过过去几年的一些数据,显示它所进入的市场规模实际上大得多。
这意味着,[按需服务企业的存在]不只是构成竞争威胁——当然,它确实对既有行业构成竞争威胁——同时也创造了新的事物,释放了以往方式未能触及的潜在需求。
Knowledge@Wharton:您还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历经不同的技术浪潮——从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到如今的移动技术——法规始终被视为创新的敌人。但您认为,这种数字二分法其实是一种误解。能解释一下吗?
韦巴赫:这里有两点。第一是我在论文中使用的那个术语,也就是您提到的“数字二分法”。它指的是一种误解,认为线上世界本质上不同于线下世界。正如我一开始所说,这种看法并不成立,因为两者正变得越来越没有区别,即使您使用的是实体物品。
就拿优步来说,这是一个再合适不过的例子。[它]是一位真人开着一辆实体汽车,但从您的角度来看,您打开应用、按下按钮,说“叫辆车来”,这仿佛是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事,仿佛是一种数字服务。它是优步软件基础设施的延伸,尽管实际提供服务的是一位真人驾驶一辆实体汽车。
我们往往以为现实世界有一套规则,数字世界另有一套规则,但这是错误的,因为世界正日益融为一体。软件技术、网络、所有这些趋势,以及我所说的“万物互联网络”,都在影响一切。这是第一点:我们误以为需要为数字世界制定全新的规则,因此可以不理会实体世界的规则。
更大的问题则是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人们普遍认为,创新必须在没有监管的环境中蓬勃发展,政府一旦介入,就会牵制、消耗和阻碍创新——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在您提到的那篇文章以及作为其基础的篇幅更长的法律评论论文中谈到,如果回顾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在令人意外的许多时候,政府行动实际上促进了创新;而新兴初创企业也曾积极推动政府介入,以帮助打造更具创新活力的市场。
Knowledge@Wharton:这个观点很有意思。您在文章中还指出,监管者面临的一项挑战是,许多新的初创企业很难明确归入现有行业类别。您举的例子是优步与Skype。能谈谈这个例子吗?
韦巴赫:我想先说明,监管者并非总能做对。他们会犯错,也有很多缺陷,做出某种决定的原因也很多,我们当然应该批评不良监管。但我们不应想当然地认为监管者一定不好,也不应认定初创企业所做的一切必然是好的。
Skype和优步的对比在于,两家公司创立之初,在大多数司法辖区都属于非法经营。Skype是广受欢迎的互联网通信服务,最初提供语音通话,如今也提供视频、消息等服务,[它]现在归微软所有。Skype推出时,在世界上大多数地方都属非法,因为当时的规定要求,通信服务或电话服务必须纳入现有监管体系,不能在体系之外开展。
在美国,正是由于我们当时采取的做法——20世纪90年代我曾在联邦通信委员会任职,当时我们需要考虑互联网协议语音(VoIP)——我们非常有意地为新事物留出了空间。尽管Skype这类服务处于监管体系之外,我们仍有意识地决定允许它们发展。这说明,监管者可以有意识地决定,在早期——这些技术尚处于萌芽阶段时——不立即施加一整套规则,从而让它们成长。
优步也类似。它在运营的大多数城市都属非法。我认为,Skype的经历给人以希望。Skype的发展过程中,首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这样的监管者认识到,这些新兴互联网通话技术……能够降低价格、改善服务,并[提供]新的服务和创新,因此不应急于对它们照搬所有传统规则。随着这些公司发展壮大,它们得以与监管者合作,处理确有必要的规则。
Knowledge@Wharton:您认为,政府实际上可以成为创新市场中的积极力量。能否再举些例子?
韦巴赫:从20年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我们看到了许多这样的例子。其中之一是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当时微软在个人电脑[市场]和操作系统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而网景等许多初创公司意识到,它们想要创新,想要构建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互联网经济。微软当时的权力不应成为这种发展的障碍。
如今苹果崛起、智能手机发展等等,已让人很难体会微软当年作为瓶颈所拥有的巨大权力。微软控制着个人电脑的使用入口,而个人电脑当时几乎是唯一的选择。如果政府没有提起那起反垄断诉讼,微软或许能够扭曲或拖慢开放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最终,大多数初创公司在这起案件中站在政府一边。
[较近的案例还包括]围绕网络中立规则展开的斗争。许多初创公司向联邦通信委员会表示:“我们不希望宽带提供商——也就是接入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简称ISP——阻止我们进入市场,或变相向我们收税,说‘只有交了这笔特别费用,你们才能接触客户’。”它们实际上是在敦促政府采取行动,以打造更开放的市场。
Knowledge@Wharton:您还表示,按需服务会让您所说的算法竞争政策问题凸显出来。为什么这很重要?
韦巴赫:竞争政策——我举过微软的例子——对数字经济至关重要。微软案涉及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微软是最早打造这种基于网络的平台商业模式的公司之一:Windows从运行在其上的各种应用程序中受益,但Windows也始终希望确保这些应用程序不会转而与它竞争。这种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微软确实推动了创新,但微软案也让人们关注到其中的危险和弊端。
如今我们看到的下一代平台,也就是这些按需平台,为这种模式带来了新的变化。优步和爱彼迎这样的公司建立在算法之上,它们依靠软件来理解供需情况,并匹配网络两端的人群。这对竞争和创新依然有巨大助益。我绝不是说这有什么不好,但它确实让平台所有者拥有了难以想象的控制力。
您怎么知道自己为优步行程支付的是有效率的价格?优步会说:“从定义上讲,算法给出的就是这个价格。”但算法由谁控制?又有什么能阻止一个算法在幕后与另一个算法串通操纵价格?
我们确实有针对价格操纵等行为的反垄断原则,但这些原则所依据的情形,是人们聚在烟雾弥漫的房间里说:“好,你收这个价,我收那个价。”……如今,一切都通过软件悄无声息地发生。因此,我认为,我们这个时代在竞争政策方面的一项重大挑战,是如何防止这类机制推高成本和价格、损害消费者,同时仍让企业保有灵活性,进行创新并采取通常确实有助于消费者的做法。
Knowledge@Wharton:这就引出了您在文章中提到的算法卡特尔。它们可能如何形成?
韦巴赫:算法可以与其他算法交流——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情况。看看亚马逊网站上的定价就知道了。亚马逊提供了一个平台,允许其他任何人在亚马逊网站上[查看商品]并设定价格。许多成熟的公司会用算法定价。它们可能会说:“亚马逊卖这个价,那我就自动比亚马逊的价格低2%。”这样,[商品]出现时,它们的价格就是最低的。
结果,算法之间形成了日益复杂的博弈,因为它们都根据彼此的价格来定价,诸如此类。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司决定:“不如我们达成一致,把价格定高一些,而不是陷入逐底竞争,这样我们双方都会过得更好。”但处境更差的会是消费者。这是我们在亚马逊等平台上开始看到的一种隐忧;在数字按需平台上,这种担忧更大,因为那里的一切都由软件运行。许多不同参与者汇聚在一起,而我们甚至不知道应通过什么机制获取数据,来判断这种情况是否正在发生。
Knowledge@Wharton:该如何监管这种情况?
韦巴赫:首先,监管者和企业要展开对话:监管者说“这是我们想要实现的目标”,企业说“这是我们正在做的事”,然后共同找出可行的办法。归根结底,正如我所说,需要能够获取数据。这是一个绝佳的机会,因为这些新平台会产生海量数据。它们在内部利用数据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但如果它们能让数据更加透明,就能让监管者有机会了解市场的运行情况。这个过程可以安全地进行,不会因此让企业在竞争中受损,等等。
这实际上会让监管本身更多地采用算法、更多地以数据为依据,这是一件健康而有益的事。我认为,这有可能成为我们将要采用的新模式,但前提是企业愿意合作,而不是笼统地宣称:“哦,我们不需要任何监管。”
Knowledge@Wharton:您提到,直接监管之外还有其他选择,包括自我监管,以及您所说的共同监管和委托监管。能解释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吗?
韦巴赫:这些模式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应用其实广泛得多,尤其是在欧洲,比如互联网内容监管方面。具体模式有很多种,但基本思路是:公司、行业联盟和行业团体各自可能最了解自己的市场;如果它们本着善意行事,就可以设计出实现监管目标的机制,而无需政府过度介入,也不必让政府低效运作,因为监管机构既没有相关数据,也不具备以这种方式运作的条件。
问题在于,必须有问责机制。光说“让公司自我监管”毫无意义,因为公司总有动机作弊、钻制度空子,或只顾自身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
不过,有多种机制可供选择。例如,政府设定目标,再给行业机会去实现目标、汇报进展并公开数据。还有一些机制的基本做法是:“好,首先给你机会采取行动;但如果你的做法不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就会介入。”
这些机制还有不同的变体,但[总体而言],这种做法意味着,不必事事从监管者开始——由监管者在市场发生任何事情之前先说可以或不可以——企业可以进入市场,尤其是新公司。
处于萌芽阶段的小型创新者应该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因为即便是一条好规则,也可能在它们规模尚小时就将其扼杀。……我主张保持开放态度,并认识到“监管”不是一个贬义词。
Knowledge@Wharton:您对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还有什么最后的建议吗?
韦巴赫:监管者也必须在这方面采取行动。他们不能只是原地不动,等着企业找上门来。监管往往积弊甚多,其中一些是监管者的责任,另一些则是制定规则的立法机构等方面的责任。在这些市场中,我们看到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改革来解决,需要政府调整规则的结构,因为规则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已经不合时宜,某些类别也已不再合理。
行业、监管者和立法者之间需要展开大量对话,共同探讨:“好,问题出在哪里?我们来解决。”监管者需要参与其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现状就是正确的做法。监管者也需要保持开放态度,主动联系这些公司,对它们说:“我们有共同目标。我们不是要让你们倒闭,但我们关心消费者,也相信你们同样关心消费者。那么,我们一起想出解决方案吧。”
这必须是双向的,归根结底,关键在于信任。这些行业与监管者之间需要通过相互合作建立信任,但很多情况下,这种信任尚未建立起来。不过,我仍抱有希望。我认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那些例子,确实体现了双方的良好合作,促成了我们所见证的创新与财富创造的非凡爆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