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必须学会如何监管数字产业,同时不扼杀创新。
当前的监管机构植根于20世纪,其监管范围不够广泛,无法应对数字经济。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着眼于四个不同领域。
自技术变革伴随工业革命出现以来,政府一直在努力应对如何监管新兴且快速扩张的产业这一挑战,同时防范潜在风险。在18和19世纪,政府既要支持全新产业的发展,又要解决童工、卫生和空气质量等领域的问题。
由于这些产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这些挑战必须得到应对。政府支持其发展有着非常明显的益处,但若任由市场主导规则,也存在巨大的潜在危害。
如今,政府在监管由第四次工业革命塑造的全球数字经济时,同样面临一场微妙的平衡考验。公共部门必须支持企业开发创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同时建立监管安全措施以防范可能的危害,并制定清晰的指导原则,确保企业能够安全运营。
不同之处在于,这一次,植根于20世纪、围绕监管单一行业而组建的公共部门机构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造,以跟上作为新数字经济一部分、日益跨越多个领域的大型企业的步伐。以金融服务为例:在社交媒体上购物和支付商品等活动,既涉及零售组成部分,也涉及金融服务组成部分,并受到多个机构的监管。因此,新的法规不断出台,由不同机构负责监管,以覆盖更多领域,这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形成了监管机构拼凑的局面。
即使是新的跨行业法规,往往仍需扩大覆盖范围,才能公平地应对快速扩张的数字活动的全部范围。例如,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政策旨在通过保护个人数据来保障消费者权益,但它可能使初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难以获取大型企业所持有的海量消费者数据。然而,大型企业往往仍可在其自有平台之间共享数据。这引发了新的竞争挑战,而该挑战由另一套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
那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为了行之有效,政府必须重新设计对全球快速增长的数字经济的监管方式,并考虑到四项新的、并行的、新兴的数字挑战。
1. 范围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监管机构已识别出市场内的各类挑战,这些挑战促使其设立专门处理特定市场的机构或监管机构,例如能源或电信领域。或者,他们专注于某一特定挑战,例如如何应对垄断势力。
但在数字经济中,最大的企业业务范围涵盖从消费品和零售到电信和能源的方方面面。监管机构也需要围绕同样更为宽泛的问题和市场定义重新调整其侧重点。
例如,在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和信息专员办公室(ICO)是跨行业的竞争和数据保护机构,为整个经济领域制定标准。在最近一次对数字市场的审查中,CMA近期开始重新界定市场和市场力量。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数据保护视为其更广泛的保护消费者职责的一部分,并在审视自动化决策方面积累了经验。在其新任主席(该主席是反垄断领域的知名人士)的领导下,该机构可能会对数据保护和竞争采取更为全面的视角。
2. 规模
监管机构还需要设法跟上前所未有的财务实力,这些实力使大型科技企业能够在许多方面压倒它们。一些最大的企业年度预算超过了大多数国家的GDP。数字服务已融入我们购物、出行以及金融服务处理等方方面面,大型数字企业的运营对国家数字经济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因此,一些政策制定者正在考虑要求具备运营韧性的监管框架。
此外,许多数字服务如今已跨越地理边界。因此,若缺乏更广泛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协议,单一领域的监管可能无法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这正是超国家机构发挥重要作用的地方,它们为国家监管制定标准,并就跨境数据共享等全球性问题提供指导。
在金融服务市场中,已有国际监管的先例,例如金融稳定理事会,该理事会负责监测金融市场、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并制定国际标准。数字市场规模庞大、跨国界且跨行业,将产生新的问题,并使国际协调变得困难。尽管如此,这并非回避国际协调的理由,并应认识到,在短期内,它可能需要以志同道合国家之间的区域性协调(而非全球性协调)的形式实现。
3. 数字产品
对数字数据与其他商品的监管同样需要重新构想。当前有一个隐含假设,即在数字平台上销售的实体产品仍受现行监管制度的覆盖。
然而,目前任何国家都缺乏明确的跨行业消费者保护机构,这使消费者在产品和服务处于行业交叉地带时,容易受到利用规则漏洞进行的数字化侵害。例如,消费者可能错误地认为在线零售商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另一个例子是,未受监管的“先买后付”信贷服务,可能会让借款人感觉像是一笔贷款,与信用卡或银行透支的感受非常相似。虽然这可能让客户感觉 相同,但所提供的保护措施并不相同。
即使企业受到相同的监管,日常监督的现实情况是,数字活动往往尚未受到同等程度的审查,因此也未受到同等强度的监管。
4. 数字行为
最后,监管措施需要针对新型数字行为进行设计。以往监管改革的最大教训之一是,个人的反应并不总是与监管机构的预期一致。例如,英国政府开始大幅开放电力和天然气市场时,人们曾假定,自由市场会促使消费者货比三家,并转换供应商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这些假设基于关于消费者如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标准经济学假设。然而事实证明,绝大多数人仍然继续使用现有供应商。
数字监管方法需要建立在对人们实际如何使用新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更深入理解之上,而不是基于我们对其行为的预期,即使消费者本人往往并不清楚其数据如何被使用以及其价值如何被提取。
可持续的数字经济
技术创新日益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既带来了宝贵的新机遇,也带来了正以指数级速度增长的数字风险。要在鼓励更多技术进步的同时真正保护消费者,政府需要建立更加现代化、更具整体性的监管架构。
作为起点,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设立监管协调机构和合作论坛,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数字“拉锯战”,帮助解决新数字经济所引发的一些跨行业挑战。这一趋势已经开始显现,例如英国的数字监管合作论坛,该论坛致力于了解需要协调的环节所在,并直面解决这些问题。
但真正需要的是一种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监督架构。这种数字经济监管架构应汇集并整体应对新出现的跨行业风险,涵盖范围、规模、产品和行为等各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