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需要更强有力的北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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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年间,北极理事会(AC)已发展成为处理北极问题的首要国际论坛。

除其他举措外,理事会如今设有常设秘书处和原住民秘书处。它还帮助成立了多个其他机构,包括北极经济理事会、北极海岸警卫队论坛和北极海上监管机构论坛。大使戴维·巴尔顿在文章《北极海洋合作工作组能否交出成果?》中写道:

自2011年以来,北极理事会还一直作为论坛,负责谈判并缔结了三项新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北极搜救协定、北极海洋石油污染协定和北极科学合作协定。另外两项协定——《极地(航运)规则》和《北极渔业协定》——涉及其他国家,是在北极理事会进程之外制定的。

偏离轨道

然而,另一项旨在加强北极治理、意义重大且可能产生深远影响的努力——北极海洋合作工作组——似乎已偏离轨道。

2015年,北极理事会成立该工作组,授权其“评估北极对区域海洋计划或其他机制的未来需求”。工作组积极开展了两年工作,并于2017年提交了一份精心编写的报告及建议。

工作组指出北冰洋正经历前所未有的变化,并据此得出结论:北极国家可能需要“额外的新机构能力”来应对由此产生的挑战。

职权范围

2017年5月,北极理事会各国外长“承认,为促进北极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区域合作的需求日益增加”,并向工作组授予新的任务:提交“可能设立的新附属机构的职权范围,以及对现有北极理事会机制进行配套改进的建议,供部长们于2019年审议”。

相关各方需要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改善北极治理,以满足该地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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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芬兰担任北极理事会主席国期间,该工作组召开了两次会议。目前看来,工作组不太可能完成当前任务中的关键部分,即提交所要求的职权范围。北极高级官员(SAO)反而建议,任何新附属机构的设立都应等到北极理事会首份战略计划完成后再予以考虑;该计划目前正在制定中。

展望未来,相关各方需要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改善北极治理,以满足该地区的需求,包括保护北极生物多样性。北极理事会在这方面仍有发展空间,同时不失灵活性和包容性。理事会成员应以更透明、更可预期的方式向北极理事会提供资金及其他资源;这是提出增加此类资源的任何要求所必需的前提。北极理事会还应精简并整合分散的秘书处架构。

具有约束力的协定

对于五项新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各协定缔约方必须确保协定得到有效执行;搜救协定和海洋石油污染协定的执行工作已经启动。

另一项挑战是,如何让这些文书与北极理事会及其他处理北极问题的国际机构相互协调,共同构建一套整合良好的北极治理体系。

最后要指出的是:如果北极海洋合作工作组未能提交设立北极理事会新附属机构的职权范围,而该机构本可帮助北极各国及各族人民就北冰洋问题开展合作,那么就应启动一项新倡议——例如区域海洋计划——在北极理事会框架之外建立此类机制。

这一机制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类似机制的经验,但应根据北极地区的具体需求量身制定,并在北极利益相关方参与下以透明方式建立。

《北极海洋合作工作组能否交出成果?》作者:大使戴维·巴尔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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