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地球气候未来的人们希望,今年12月在秘鲁利马举行的气候变化大会能够推动各国作出具体承诺,为2015年12月在巴黎举行的关键性会议上达成国际协议铺平道路。
1997年谈判达成的《京都议定书》所提供的先例,与其说令人鼓舞,不如说令人沮丧。令人鼓舞的是,各国在政治上能够达成一致,同意对温室气体排放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限额,并借助国际交易和其他市场机制实现这些限额。但令人沮丧的是,中国和其他大型发展中国家不愿接受对自身排放的限制,而美国从未批准《京都议定书》,主要原因也在于此。
11月12日,北京传来一个罕见的惊喜: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和东道主、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达成双边协议,对未来十年全球两个最大排放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设定量化约束。目前最可行的希望,是建立一个较为宽松的制度,由各国分别提出本国排放计划和目标;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和2010年《坎昆协议》所达成的正是这种安排。许多国家已提交此类计划,至少涉及2020年目标。下一步是提出2030年目标。
要让排放目标制度发挥作用,就需要有一个普遍认可的大致标准,判断一国根据自身情况接受什么样的目标才算公平。这样便可以评估哪些国家尽了应尽之责,哪些可能没有做到。其设想是,那些目标不够积极的国家会感受到同侪压力,从而提高承诺。
要明确“公平”这一概念,似乎极其困难,尤其从经济学家的角度来看。各国对何为公平分担负担的看法差异很大。例如,印度喜欢指出,普通美国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是普通印度人的十倍;从印度的立场看,公平的分配方式应是各地人均排放目标相同。美国人则认为,如果能源密集型产业只是迁往那些没有限制自身排放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却要美国企业承担削减排放的高昂经济成本,那是不公平的。
双方都有道理。不过,指望富裕国家同意人均排放相同并不合理(至少近期内不可能)。这相当于把国家收入中的巨大份额从富国转移给穷国,而富国绝不会同意这样做。另一方面,要求穷国相对于当前水平按与富国相同的比例削减排放,也不合理。这样做会剥夺穷国实现经济增长的机会,而富国在造成气候变化问题的过程中已经享受过这种增长机会。
排放目标的三项公平原则
每个国家都应参与并承担目标。但公平的做法是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尤其是生活水平。幸运的是,我们能够描述,甚至量化哪些目标可以视为公平合理。三项原则如下:
后来者追赶:要求排放快速增长的国家让排放回落是公平的,但指望它们完全、立即逆转增长并不现实。
渐进性:要求富国接受比穷国更大幅度的削减是公平的;衡量依据是相对于排放原本可能呈现的走势(即所谓“照常发展”路径,简称BAU)的削减幅度。
成本:要求任何单一国家或国家集团同意会给自身造成过高经济成本的减排,并不合理。
这些原则并非抽象的象牙塔式主张。事实证明,各国过去在京都和坎昆同意的排放目标,从统计上看往往遵循一个能量化这三项原则的公式。具体而言,较富裕或排放增长更快的国家,同意的减排幅度比其他国家更大。在京都目标中,人均收入每增加10%,相应同意的减排幅度就多1.4%(相对于BAU)。在坎昆目标中,收入每增加10%,相对于BAU的减排幅度就多1.6%。(目标路径还体现了“后来者追赶系数”,使各国排放逐步回到1990年的水平。)若将这一公式延伸至本世纪余下时期,并逐步降低过去排放的权重、提高人均目标的权重,模型估算显示,没有任何国家的GDP损失会超过按现值折算的1%。
这种方法可以判断在当前谈判中,谁正提出履行公平份额,谁提出的更多,谁提出的更少。当然,如何分担特定程度的气候变化减缓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与全球排放路径应当具有多大的环境雄心,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考虑一下各国单方面承诺的目标最新进展,这些承诺将在利马峰会前提交。我们使用经济与气候模型,将承诺换算为统一的排放吨数,并估算BAU(Hof等,2013)。(一些国家以二氧化碳当量吨数表示量化目标;一些以特定年份的排放量为参照;另一些则以GDP为参照。)
图1将各国承诺的减排幅度与其收入进行对比,以便判断目标是否具有渐进性。纵轴表示减排幅度,相对于某一基准值计算。基准值为该国2005年实际排放量与2020年BAU排放水平的简单平均值。该基准值既部分考虑到快速增长这一现实,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增长,也将所有国家的排放向2005年水平拉回一部分。对目标中“后来者追赶系数”的统计估算为0.51,统计显著性很高,且非常接近0.50。这为采用简单平均值构建基准线提供了依据。当前目标采用2005年而非1990年作为基准年。许多国家现在明确选择以2005年水平为基准,表示减排百分比。但更重要的发现是,在整体国家样本中,2005年的数值在不受约束的回归分析中高度显著,而1990年的数值已完全不显著。显然,自1990年以来时间已过去太久,它不再被视为相关基准的一部分
图1的横轴表示各国2010年人均收入(对数刻度)。回归线的斜率与此前基于早期数据得出的估算非常吻合:收入每增加10.0%,平均而言,减排目标就会提高1.4%。总体上,回归线与各数据点拟合良好,反映出这种关系在统计上高度显著。拟合结果令人鼓舞,因为这表明各国再次在不明言的情况下,按照与我们假设相似的公平观念行事。
图1:高收入国家承诺的减排幅度再次更大

来看几个例子。鉴于印度人均收入较低,其2020年目标中的减排幅度相对较小是合适的。在考虑印度尼西亚的具体情况后,其目标显然最为积极。挪威提出的减排幅度最大。其高收入水平可以部分解释这一点,但即便如此,它所做的仍略多于应尽份额。
按这些计算,差距最大的三个国家是摩尔多瓦、新加坡和土耳其。人们或许会认为,无法比较这三个处境迥异国家的贡献。高收入的新加坡承诺的目标是相对于2020年BAU削减约7%,但排放仍比2005年水平高23%。(如果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新加坡提出了更大幅度的减排。)土耳其目前尚未承诺任何减排,实际上正大举转向煤炭,代价高昂且污染严重。摩尔多瓦实际上是在要求获得“虚报减排”的额度(也就是说,它希望设定一个高于当前排放路径的目标,而当前路径因经济表现不佳而降低)。
对大多数人来说,最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和美国提出的2020年减排幅度都接近总体关系所预测的水平,只是略低一些。这两个最大排放国提出的目标,大致相当于它们在全球总量中应承担的“公平份额”。
结语
因此,这份评分表带来了好消息:
公平是可以量化的;
大多数国家在赴利马之前提出的排放目标,与“公平”关系相当吻合;以及
这一判断也包括中国和美国;若没有它们认真参与,几乎不可能取得多少进展。
仍有两个重大问题。第一,这些国家能否兑现承诺?
第二,2030年及以后应设定什么目标?本文所述的统计分析方法或可为判断适当目标提供依据。如今,三个最大排放方——中国、美国和欧盟——都已宣布2020年后的目标,因此可以针对下一轮谈判重新校准这一公式。这三个关键数据点足以确定2025年或2030年方程的参数,进而帮助其他国家决定应提出什么样的未来目标。因此,这一用于判断公平性的统计标尺可以继续发挥有力作用,确定各国适宜承担多少份额。
作者注:本文的 精简版 曾发表于Project Syndicate,较长版本则作为一份 哈佛肯尼迪学院 说明发表。本研究延续自我们2014年的论文《全球气候政策中的可持续合作:具体公式与排放目标》,发表于 《气候变化经济学》,第5卷第3期;哈佛肯尼迪学院 RWP 12-012。
参考文献
Bosetti, V, C Carraro, M Galeotti, E Massetti, and M Tavoni(2006),《WITCH——一个世界诱导技术变革混合模型》,《能源期刊》特刊“能源—环境政策的混合建模:协调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方法”:13–38。
Bosetti, V, E De Cian, A Sgobbi, and M Tavoni(2009),《2008年WITCH模型:新增模型特征与基准情景》,FEEM工作论文85.2009。
Bosetti, V and J Frankel(2011),《如何在德班商定排放目标》,VoxEU.org,11月28日。
Bosetti, V and J Frankel(2011–12),《实现460 ppm二氧化碳浓度目标的政治可行排放目标公式》,《环境经济学与政策评论》6(1):86-109;HKS RWP 11-016。节选自FEEM WP 92,2009;NBER WP第15516号,2009年11月;HPICA讨论论文09-30。
Bosetti, V and J Frankel(2009),《务实的全球气候政策架构》,《每周政策评论》,10月12日;转载于I Parry and F Day(编)(2010),《当日议题:关于气候、能源、环境、交通与公共卫生政策的100篇评论》,华盛顿特区:未来资源研究所:华盛顿特区:4–5。
den Elzen, M, W Hare, N Höhne, K Levin, J Lowe, K Riahi, C Taylor, D van Vuuren, M Ward, V Bosetti, C Chen, R Dellink, J Fenhann, C Gesteira, T Hanaoka, M Kainuma, J Kejun, E Massetti, B Matthews, C Olausson, B O’Neill, N Ranger, F Wagner, and Z Xiusheng(2010),《2010年排放差距报告:哥本哈根协议承诺是否足以将全球变暖限制在2°C或1.5°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Frankel, J(2009a),《全球气候政策架构的详尽提案:所有国家、所有十年的具体公式与排放目标》,载于J Aldy and R Stavins(编),《后京都国际气候政策》第2章,剑桥大学出版社:31–87。HPICAs工作论文WP 08-08;NBER工作论文14876。
Frankel, J(2009b),《政治上可行之事:如何在哥本哈根取得成功》,《原子科学家公报》,10月。
Hof, A F, M G J den Elzen, and M Roelfsema(2013),《更新后的承诺与照常发展预测,以及新达成的规则对2020年全球温室气体预期排放量的影响》,《环境科学与政策》33:308–319。doi:10.1016/j.envsci.2013.06.007。
Tavoni, M, E Kriegler, K Riahi, D van Vuuren, T Aboumahboub, A Bowen, K Calvin, E Campiglio, T Kober, J Jewell, G Luderer, G Marangoni, D McCollum, M van Sluisveld, A Zimmer and B van der Zwaan(2014),《依据全球模型评估主要经济体2020年后的气候协议》。
合作发布: VoxEU
作者:Valentina Bosetti是博科尼大学经济系副教授。Jeffrey Frankel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Harpel教授。
图片:2013年12月9日,山西省太原市一座供热厂的烟囱冒出浓烟,太阳映照在烟雾后方。路透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