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估计,海洋塑料污染有一半来自约450万艘在国家管辖水域和国际水域作业的渔船。
尽管已有健全的国际规则规范渔业污染,联合国仍发表声明,支持就一项全球塑料条约展开谈判。
然而,在公海上监测并执行禁止船舶造成塑料污染的规定并不容易,船旗国往往也缺乏这样做的动力。
更好地落实和执行现行法律,将有助于解决船舶造成的塑料污染。
海洋塑料污染是近期一次联合国海洋大会的关注焦点,大会发表了一项声明,支持联合国环境大会此前作出的决定,即启动谈判,制定一项全球塑料条约。
这项倡议几乎得到普遍欢迎,但不应因此忽视一个事实:我们实际上已经有完善的国际法律来规范船舶将塑料排入海中。只是我们没有妥善执行这些法律。
据估计,一半的海洋塑料污染来自约450万艘渔船,它们在国家管辖水域和国际水域作业。近期研究显示,仅工业渔具就有超过1亿磅塑料进入海洋。
更好地落实和执行现行法律,比等待新条约获采纳更能迅速解决船舶造成的塑料污染。
渔船产生的塑料废弃物包括遗失或蓄意遗弃的渔具,例如渔网、渔笼、浮标、箱子和鱼类聚集装置(FAD)。
在海洋最深处的马里亚纳海沟,以及皮特凯恩群岛中偏远的亨德森岛等地,都发现了塑料。
渔具遗失或被遗弃可能导致“幽灵捕鱼”:渔网、FAD及其他渔具会持续“捕鱼”数十年。海洋塑料污染还会造成生物缠绕、误食、入侵物种和毒素传播、航行危险以及海滩污染等影响。
渔船塑料污染的全球规则
与全球监管薄弱的陆源塑料污染相比,关于船舶造成的塑料污染,国际规则相当健全,至少纸面上是如此。
国际海事组织(IMO)框架下制定了两套主要制度。一套是《伦敦倾废制度》,规范船舶和平台在海上故意倾倒塑料废弃物的行为。另一套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规范船舶故意或意外排放塑料的行为。
根据《伦敦倾废制度》,任何船舶都不得在各国内水以外的所有海域故意倾倒或弃置塑料废弃物,包括渔网和FAD。该制度虽允许处置船舶“正常”作业附带产生的物质,但鉴于塑料废弃物会损害海洋生态系统,不能将故意处置塑料废弃物纳入这一例外。
2018年,《伦敦倾废制度》的缔约方确认了这一立场,并指出故意处置渔具有悖于该制度的目标。
意外落海
《伦敦倾废制度》不适用于意外遗失的渔具,但MARPOL适用:该公约禁止向海洋排放所有塑料,包括渔网、FAD及其他渔具,无论是故意还是意外排放。
不过,这项规定有一个重要漏洞:如果渔船“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防止此类遗失”,或者排放渔具是保护环境所必需的,则禁令不适用。2017年通过的《指南》对何为合理预防措施提供了一些说明,例如妥善分类和收集塑料废弃物,以避免其落入海中。
塑料污染也已成为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关注的问题。它们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合作,开展各种倡议,以尽量减少渔具遗失及幽灵捕鱼造成的影响。
例如,负责管理南大洋渔业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禁止大多数船舶使用塑料包装带。
这些规则的问题在于缺乏执行。在公海上监测并执行禁止船舶造成塑料污染的规定并不容易,船旗国往往也缺乏这样做的动力。
标记渔具、采用特定的储存技术以减少废弃物等实际措施,往往只写在不具约束力的指南中,而非强制性规则中。此外,也缺乏足够的激励措施,促使船舶在捕鱼时打捞遇到的遗弃渔具。
塑料污染的解决方案
如果有证据表明进入其港口的船舶在海上遗弃渔具或因疏忽导致渔具遗失,各国应依据国际海洋法行使法律权力,采取行动。
船旗国应要求本国船舶为渔具作标记,并设立经济激励措施,以便打捞漂浮的渔具并安全处置。
《伦敦倾废制度》设有健全的合规程序,可更经常地运用这一程序处理倾倒渔具的问题,并在国际层面突出这一议题。
新的塑料条约最终或许会在解决海洋塑料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必等到那时才更好地治理船舶造成的塑料污染。我们只需更好地执行现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