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互联网利益相关方可以从欧洲新数据法中学到什么

undefined
本内容由人工智能自动翻译。

欧洲新数据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5月25日生效,将关于隐私以及互联网上人们信息商业使用的适当监管保障这一持续数十年的全球性辩论,推上了世界各地报纸的头版。

由于该条例源自欧洲,部分行业和媒体人士仍然误以为GDPR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欧洲问题”。事实并非如此。这是一项全球性呼吁,要求所有收集、使用或分发人们信息的人重新思考如何与最终消费者互动。对于所有利益相关方而言,还有其他启示:有意推动制定本国立法的政府、依赖数据的企业和行业、网站运营者和出版商,以及互联网用户本身。

1. 这关乎对所有人都行之有效的替代方案

第一个教训并不是断定欧洲的监管理念过于激进,因此评估GDPR的制定过程毫无益处。实际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关乎我们这些关注该立法的人如何影响其结果。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立法者和监管机构有权制定法律——无论好坏与否——并且他们将继续这样做。GDPR经验的第一个教训应当是:在数字时代,若不针对消费者的担忧提出广泛可接受的替代方案,而只是一味反对有关消费者和隐私保护的监管行动或理念,是行不通的。

GDPR是为制定人们数据处理规则而提出的一种理念,旨在让人们更加安心。它是欧洲消费者对其认为缺乏透明度或适当治理的商业数据实践所施加政治压力的结果,也源于欧洲立法者认为必须采取行动以保护基本权利。既然它已成为法律,我们应当与该地区的思想领袖合作,以审慎、合理的方式实施该条例。

作为依赖技术和数据的行业,我们也必须倾听并迎接挑战,将消费者及其利益置于首位,这不取决于GDPR,而应着眼于未来的监管和法律提案。我们不应仅仅局限于对每项法律进行“勾选式”合规,也不应为击退新的数据限制提案而卷入代价高昂、逐个司法管辖区的争斗。相反,我们应为数字时代的消费者保护提供替代性框架,这些框架在某些方面比GDPR更加灵活、更有利于创新,同时在让消费者掌控其数字体验和身份方面,做得同样出色甚至更好。我们应当通过自律工作、公私合作,以及对现有法律进行开放式现代化改革来实现这一目标。

2. 这关乎给予与索取的平衡

为帮助构建数字时代的这一新社会契约,我们应承诺创建一个在线市场,在该市场中,数字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需求与消费者的权利和需求均得到尊重。我们不需要政府强迫我们这样做。我们可以通过使生态系统中的价值交换规模更加适当,并使其更加透明和明确,来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消费者的关注和时间,因此作为回报,我们必须提供尊重人们数字尊严,并能够丰富、娱乐、告知和教育他们的广告体验。

3. 这关乎理解互联网是全球性的,而非本地性的

从巴西到澳大利亚的多个国家,以及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在内的美国各州,都在考虑效仿GDPR或制定类似立法。其中许多内容本可以构建得更好,而且很多内容都以数据共享本身是有害的这一观点为前提。尽管如此,决策者的这些关切和提案的增多,代表着一种推动个人数字赋权的有力呼声。全球各地的消费者正在发声,要求在网上获得更好的待遇。数字生态系统最好回应他们的呼声。暂且不论潜在的新法律和法规,只需看看日益增长的广告拦截浪潮,便能听到消费者的心声。全球消费者行为与互联网本身一样,并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地理监管体系,也不局限于此。

4. 这关乎用户和消费者,而非国家或企业

为赢得公众及其代表对全球数据驱动型经济持续发展的支持,我们all都必须拥抱以消费者为先的理念。我们必须与用户进行透明的对话,并以普通人可以合理地预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处理其信息。这是一项公平的挑战,也是GDPR及其他提案所倡导的激励精神。

为部分回应来自欧洲的呼吁,并依据GDPR,IAB Europe创建了一个透明度与同意框架,它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式,既能遵守GDPR,又不妨碍数字商业。这是以善意回应消费者和决策者关切的一个范例。我们应敦促数字经济中的所有参与者采纳该框架。它为网站运营者建立了一种机制,使其能够向消费者清楚说明哪些其他数字参与者参与保护消费者数据,以及用于何种目的。它为消费者提供选择权,可决定是否将数据分发给这些参与者用于相应用途。除此之外,保障所持信息的安全,以及让人们能够要求删除其记录,也是合理的要求,我们理应毫无怨言地予以遵守。

5. 关于不应做之事的教训

但在我们思考数字商业的未来时,有一些真正糟糕的想法,正受到消费者保护呼声的推动,一些决策者正在接受这些想法。例如,无论是依据GDPR还是任何其他法律,我们都应认真考虑立法者是否应强制企业免费提供目前以人们信息作为交换条件才提供的服务。除非该特定服务属于人权或公用事业,否则这一做法就走得太远了。

当有人选择不参与以数据换取服务的价值交换时,不应强迫网站出版商免费提供新闻网站内容或社交网络等服务。人们应当有权选择不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数据,但不应有权搭便车,依托他人的信息免费获取服务。我们认为这并不公平。我们希望那些解释GDPR,或正在本国司法管辖区考虑类似法律的人,能够将这一点纳入考量。

目前,无论是GDPR还是即将出台的欧洲电子隐私规则草案,都未明确说明:若人们选择不参与以数据换取服务的价值交换,企业是否仍可向其收费。其主张是,消费者应能够在不受惩罚的情况下禁止访问其数据,而许多人将以任何方式对服务收费都理解为一种惩罚。在加利福尼亚州拟于11月进行审议的选举提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允许拒绝提供数据访问权限的消费者免费使用其服务。互联网及其提供的服务既令人惊叹又丰富多样,但它们并非免费。以强制规定服务可以或不可以如何变现,或人们可以或不可以如何为服务提供者支付该服务的费用,既是糟糕的先例,也是糟糕的政策。企业需要将服务变现才能运营。而要让人们继续使用互联网服务,而无需每次都掏钱包,网站就必须有能力协商获取数据的权限,以便最好地为目前无需现金支付的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毫无疑问,在GDPR及其他类似提案之下,互联网商业将变得更具挑战性。一些企业将无法完成转型,而那些能够生存下来并适应新法律和消费者需求的企业,则必须达到更高的标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我们也不认为这是任何人的本意。利用、分析和分发人们的数据来创造、变现和提供服务,推动了一个全球数字经济的兴起,这一经济的准入和参与门槛极低。它已成为商业和交流民主化的强大引擎。我们可以就确保其持续进步和为其融资的标准与流程达成共识,这些融资途径包括许可式广告等多种机制,同时也让人们更加掌控自己的信息和数据。

世界经济论坛是开展此类对话的绝佳平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德国马歇尔基金等智库、各国立法机构、监管机构,以及自律组织和多利益相关方组织亦是如此。

GDPR并非全球和各国关于数字时代人们隐私问题讨论与审议的终点,它也不是一剂可以照搬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万灵药。它是欧洲立法者和监管机构致力构建的一种理念。在欧洲开展业务的企业,包括我自己的公司,都应尊重并遵守该条例。我们所有人都应评估它、参与其实施,并思考在世界其他地方,是否有同样甚至更有效的做法,以保护人民并促进创新和商业,服务于我们仍在发展中的信息社会。

授权与转载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文章,可依据《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4.0国际公共许可协议》以及我方《使用条款》进行转载。 本文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并不代表世界经济论坛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