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腐败的四个迷思

Protesters walk along a street during a march to protest against corruption in Port-au-Prince, Haiti, December 5, 2017. REUTERS/Andres Martinez Casares
To fight corruption successfully we need to attack its true sourceImage: REUTERS/Andres Martinez Cas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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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有时被描绘成社会中的一种“癌症”。

这种说法表明,腐败是一种从身体某处开始、随后不断扩散并感染更多细胞的社会顽疾。如果这一比喻有任何道理,那么找到腐败问题在“社会机体”中的准确位置就十分重要。如果不知道疾病位于何处,治愈它的可能性自然微乎其微。

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腐败像任何一种隐匿的疾病一样,会制造种种迷思或烟幕,以掩盖其根源并逃避治愈。下文旨在逐一拨开这些烟幕,找出我们可以在社会机体的何处施治,从真正的根源上打击腐败。

迷思一:结构主义

许多研究者从审视可能孕育腐败根源的社会结构入手,我们也从这里开始探寻。大型数据集日益增多,使研究者能够运用先进的统计分析,辨别腐败程度高低不同的国家之间有哪些差异。路德宗占主导地位、地理面积相对较小、没有遭受殖民列强剥削的历史、族群构成相对同质的国家,表现往往更好。这些研究结果固然有价值,但也超出了当前公共政策的范围和影响力所及。癌症患者向医生询问可能的疗法,却被告知她本应选择另一对父母,这种建议无济于事;同样,研究者常常混淆统计显著性与政策显著性。

迷思二:行为主义

另一类试图解释这种疾病的观点,着眼于行为问题,例如政治家、公务员及其他公共部门专业群体的诚信水平和道德标准。不言而喻,公务员道德标准高的国家不会遭受系统性腐败。此类分析的问题在于,解释变量很难与待解释的现象区分开来。说一个国家腐败程度低,是因为其政治家、法官和公务员道德标准高,这几乎是同义反复。实际上,这种推理并没有解释力;它不过是在重复数据所呈现的内容。

迷思三:制度主义

对结构和行为解释的另一种选择,是关注制度的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制度由人构建并再生产(有时也被摧毁),因此原则上可以通过政策推动改变。所谓的“敌人”至少在原则上是有可能战胜的。制度既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因此我们需要知道哪些制度最应着力改变,才能降低腐败程度。关于这一点,研究似乎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正式制度的重要性被严重高估了。

乌干达就是一个例子。在捐助方多次干预后,该国建立了一套制度框架;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认为,这套框架“在反腐措施方面总体令人满意”。智库全球诚信组织的指数显示,乌干达反腐监管正式制度得分为99分(满分100分),然而按照现有衡量标准,该国仍是世界上腐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一幅展示腐败程度认知的地图Image: 透明国际

意大利也是一个例子。有关该国腐败问题的研究显示,其南北地区之间的差异极大。然而,这个国家一百五十年来一直实行相同的正式制度!这一结果表明,将重点放在改变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上——例如设立专门的国家反腐机构、制定更严格的法律——很可能是方向错误的反腐策略。这并不是说国家反腐法律不重要,但意大利的例子显然说明,仅有这些远远不够。迄今为止,许多乃至大多数腐败严重的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正式反腐法律。

迷思四:文化主义

正式制度不重要,是否意味着腐败以某种方式根植于西西里等地以及其他腐败严重社会的传统文化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学界的普遍看法,而且经济学界也越来越认同这一观点。许多人类学家倾向于文化相对主义,借助文化来为腐败开脱,大多忽视了大量实证研究所显示的腐败对人类福祉几乎所有方面造成的损害。然而,经济学家则将责任归咎于腐败严重社会的文化,并将其称为“失灵的文化”。

人们常把“文化”混同于相关人群的一般道德取向,但这种理解腐败的方式至少有两个问题。首先,缺乏实证依据:针对18个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 Afro-Barometer 调查,请受访者评价以下情形中官员的行为:“决定将一项发展项目安排在其朋友和支持者居住的地区”;“把工作给了家庭成员,而此人并不具备相应资历”;以及“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某项服务索要好处或额外报酬”。在25,086名受访者中,有60%至76%认为这三种情形都属于“错误且应受惩罚”的腐败行为,只有少数人认为这些行为“完全没有错”。

印度也有类似的调查结果。在腐败严重的印度地区,绝大多数村民表示,他们认为公务员“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收入、地位、阶级、种姓、性别和宗教”非常重要;他们还认为公务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收受贿赂”。

将“文化主义”用于解释腐败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将其与政策联系起来。从道德层面指责一个国家的文化,与说“你们都是不诚实的坏人”相差无几。这很可能不是推动广泛政策变革的良好开端。

问题在于,这些分析把作为道德取向的文化与非正式制度混为一谈。非正式制度和道德价值观显然是两回事。哲学家主张,“道德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道德规范“为相关规范原则提供正当性”,而社会规范则由“被认为普遍遵循的社会惯例”构成。例如,如果你到一个国家旅行,并得知为子女求医时“普遍遵循的社会惯例”是向医护人员行贿,那么大多数人都会照做。然而,家长仍可能感到道德上的不安,并确信这样做有悖伦理。同样,在一个系统性腐败的医疗体系中,医生可能在道德上反对收取“藏在信封里的”钱,但在一个“普遍遵循的社会惯例”如此的体系里,独自做一个诚实的人毫无意义。如果我们把文化理解为道德“信念”和“价值观”,那么失灵的非正式制度未必应被视为文化的一部分。

根源:“实际运行中的规则”

那么,正式制度与作为道德取向的文化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社会实体,能够帮助我们解决腐败在“社会机体”中的位置这一问题?

诺贝尔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了一个答案:她建议我们区分“形式上的规则”与“实际运行中的规则”。组织理论学者指出,文化与正式制度之间存在一种被称为“标准作业程序”的非正式制度。这些规则没有正式成文,参与者都熟知;但重要的是,它们不一定属于参与者的道德取向。因此,这类规则与哲学家所说的“社会规范”相似。

在腐败根深蒂固的环境中,即使认为腐败在道德上不对的人,也可能参与其中,因为他们觉得另作选择毫无意义。必须清楚区分两种理解:一种认为腐败根植于社会的道德肌理,另一种认为腐败是“标准作业程序”,可能迫使人们做出自己认为违背道德的行为。

从政策角度看,这或许是个好消息。关于如何改变一个社会的文化(即道德规范),我们知之甚少;但关于如何通过集体行动改变“标准作业程序”,已有大量研究。我们有切实的例子:缠足和对幼女实施生殖器切割等做法几近消失;一些组织也让人们重新对曾令他们失望的制度建立起信任。

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着力改变这类“实际运行中的规则”和“标准作业程序”,我们或许终于能够从根源上挑战腐败,并为这种长期侵蚀社会机体的疾病提供长久的疗法。

本文是世界经济论坛策划的世界反腐败日系列文章之一,系列由其反腐败合作倡议(PACI)参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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