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活动人士格蕾塔·通贝里曾指责发达经济体进行“创造性碳核算”,因为它们衡量温室气体(GHG)排放以及已实现和计划中的减排时,没有考虑在其他国家生产进口商品所排放的气体。正如中国官员正确指出的那样,中国约15%的排放源于在中国制造、却在其他通常更富裕的经济体消费的商品。
中国和其他发展中经济体也本能地对发达国家提出的将国内碳价与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相结合的方案持谨慎态度。但这类政策可能是富裕国家的消费者对其在其他国家留下的碳足迹承担责任的唯一途径。
如果“创造性核算”这一指责意在暗示蓄意隐瞒,那就有失公允;例如,英国政府公布了一份易于查阅的碳足迹报告。但这些数据确实印证了通贝里的观点。2016年,按消费口径计算,英国排放了7.84亿吨温室气体;按生产口径计算则为4.68亿吨。1997年至2016年,英国基于消费的排放仅下降10%,而与生产相关的排放下降了35%。
同样,欧盟基于消费的排放总量约高出19%于与生产相关的排放。美国的差距按百分比计算为8%,虽然较小,但按吨数人均-计算,差距同样大。
中国显然是造成这一发达经济体排放差距的最大对应方,其消费排放约为每年85亿吨,而按生产口径计算为100亿吨。尽管中国按生产口径计算的人均排放已经超过英国,但要等上好几年,中国的人均消费足迹才会超过英国。
因此,如果发达国家认真对待遏制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的气候变化,就必须对其消费在海外产生的排放负责。
要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富裕国家减少消费。更负责任的生活方式——少买衣服、汽车和电子产品,或少吃红肉——当然应有助于实现零碳经济,但仅靠这些改变无法让我们接近零排放。它们也未必能缩小消费与生产之间的差距,因为对国内生产商品的消费可能与对进口商品的消费一样减少。而发达国家减少进口,意味着较贫穷经济体出口减少,从而给经济发展带来挑战。
另一种办法是确保进口商品以低碳、最终实现零碳的方式生产。实现这一目标的理想政策是全球一致同意碳价,以鼓励各国生产者采用低碳或零碳技术。在这一理想方案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欧洲和美国如今越来越多地呼吁采取次优方案——在特定国家征收国内碳价,并实施“边境碳调节”,即对来自未向生产者征收等值碳价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与碳相关的关税。
中国、印度和许多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可能会立即谴责这类政策,认为在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关税战已使世界动荡不安之际,这又是保护主义的表现。此外,美国的反华政治言论——有时甚至荒谬地指责中国是不负责任的污染者,尽管中国的人均排放量只有美国的一半——也让理性评估政策变得困难。
但在大多数行业,国内碳价与边境碳关税相结合,并不会威胁发展中经济体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和增长前景。设想欧洲钢铁生产商在欧洲境内需缴纳一项新的碳税,每吨二氧化碳50欧元(54美元),从中国或其他任何地方进口的钢铁也适用该税。在这种情况下,与未征税时相比,面向欧洲客户的欧洲和外国钢铁生产商之间的相对竞争地位不会改变。中国或印度的钢铁生产商,以及其他高排放行业的企业,在采用新技术以降低出口产品的碳含量(从而减少其应缴的边境碳税)方面,与欧洲或美国同行同样具备条件。
事实上,国内碳价加边境调节,只是实现国际公平竞争环境的另一条路径;理想情况下,这种环境应通过各国同时实施全球碳价来保障。不过,两者有一个关键区别:如果碳税是在进口国边境征收,而非在出口国境内征收,税收收入就会留在进口国。
这一点会增强出口国征收等值国内碳税的动力,而不是让本国企业在进口国边境缴税。因此,即使无法就全球制度达成明确的国际协议,带有边境调节的国内碳税也很可能成为迈向全球统一碳价的有效阶梯。
此外,这种做法还提供了一种可能颇具吸引力的方式,促使更多人接受边境关税,认为其合理、必要且不会构成威胁。诚然,对国内生产商征收碳税所得收入应在国内经济中使用,无论是用于支持低碳技术投资,还是作为“碳红利”返还给公民。但有充分理由将碳关税收入用于海外援助计划,帮助发展中国家为向零碳经济转型提供资金。
有远见的发展中经济体谈判代表应主张转移这类收入,而不是反对发达国家势必要实施的政策。毕竟,富裕经济体不仅必须减少自身的工业排放,还必须对其消费在世界其他地区造成的排放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