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移民契约》和《全球难民契约》:如何实现衔接

Migrants and refugees queue for tea at a makeshift camp at the Greek-Macedonian border near the village of Idomeni, Greece, April 11, 2016. Reuters/Stoyan Nenov - TB3EC4B0ZW3GX
Image: Re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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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治理正处于规范制定进程中,旨在确立两项国际契约:一项关于移民,另一项关于难民。

这项工作始于《难民和移民问题纽约宣言》。该宣言于2016年9月由联合国会员国通过。各国在首届全球移民问题会议上启动了制定两项契约、于2018年通过的进程——其中《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由各国主导,《全球难民契约》则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起草,供各国随后通过。

相关进程仍在推进,但美国退出《全球移民契约》对其造成打击,因为美国错误地认为,全球性问题最好通过单边方式处理。

尽管《纽约宣言》将难民和移民议题结合起来(其中一些承诺适用于两者,另一些则仅适用于难民或移民),但这两项契约将作为两份独立文件制定。

除了确定规范性内容之外,关于文件法律性质的讨论也在进行。因此,有必要强调一个鲜少受到关注、却影响两项契约结构和内容的方面:两份文件之间需要进行明确对话。

这两项契约是相辅相成的倡议,针对同一现象——人口流动——的不同方面。它们应承认彼此的共同基础,并认识到两者在主题和保护需求方面都会产生交集。这将为移民治理奠定更坚实的基础,以保护难民和其他移民。

这并不是说不应给予难民特殊且独立的保护。他们拥有专门的国际保护制度(依据《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以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的活动),各国对此负有国际义务,难民也有特定的保护需求。因此,《全球难民契约》应以这些为基础,确保提供更充分的保护。毋庸置疑,难民属于被迫迁移者(尽管其身份和处境特殊),而一般移民治理与难民保护之间存在交叉议题,例如混合移民流动、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IDP)及其可能与难民身份的关联,以及建立移民合法途径的必要性。

如果政治上选择将两项契约彻底分开,两种保护制度最终都可能受损。

这种分离可能使我们偏离事实:无论自愿还是被迫迁移,移民和难民都是流动中的人,他们的处境会对保护产生实际影响。例如,各国可能采取限制性措施,例如遣返以及其他违反不推回原则的行为,这些措施声称“仅针对移民”,但实际上也会影响那些可能与移民使用相同渠道前往安全地区的难民。此外,原籍国或居住国的客观状况对于认定一个人是否为难民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受理难民身份申请,也无法预先断定谁是移民、谁是难民。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建立移民治理的某些共同要素,才能确保难民享有其应得的特定保护。

过去,当政治和意识形态环境无法提供替代方案时,人们曾将相辅相成的倡议分开作为一种策略——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然而,这可能带来非预期的结果,例如降低文件的有效性和全面性。事实上,在两项契约之间建立衔接,有助于加强对所有移民(包括难民)的保护。

这些衔接可以着重指出两种制度之间的主要共通点,并强调移民治理中各保护制度之间应当开展对话。

在结构方面,这种对话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

  • 共同条款——两项契约采用《国际人权公约》和《日内瓦人道主义法公约》的相同做法,共享一项或多项条款;或

  • 共同序言——两项契约借鉴《纽约宣言》的做法,采用共同基础,并以共同序言的形式呈现,既强调难民和其他移民保护之间的联系,也突出相关差异;或

  • 序言中的共同部分——两项契约在各自序言中采用若干共同段落,强调部分主题、原则和目标的共通之处。

在内容方面,对话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应是在所有移民治理中纳入人权理念。所有移民都是人,因此享有国际人权,这应成为各国保护和对待他们的指导原则,也应指导任何可能处理移民或难民保护问题的组织履行其职责。

第二个组成部分应是承认持久解决方案是保护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迄今为止,持久解决方案尚未被确立为权利,这削弱了其落实,因为其实施仍高度依赖各国意愿。它们既影响传统保护,也影响融入,因此会对移民和接收社会都产生影响。

第三个与内容相关的组成部分,是需要建立进入接收国并获准居留的合法途径,这也有助于移民管理。

两项契约为发展移民治理,尤其是加强对难民和其他移民的保护,提供了契机。国际社会应充分把握这一机遇。在两项契约之间建立衔接是正确的方向,因为这一提议着眼于移民治理的一致性内在逻辑,并力求为所有迁徙中的人提供最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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