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近七年后,且美国《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通过已逾五年,导致这场危机的根源,即“大到不能倒”银行的存在,至今仍未被根除。只要这种情况持续,另一场灾难便只是时间问题。
“大到不能倒”这一说法可追溯到数十年前,但在2008年9月雷曼兄弟倒闭之后才被广泛使用。随着问题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美国当局认定,一些银行及其他金融公司相对于经济规模而言过于庞大,具有“系统重要性”,不能任其破产。雷曼兄弟倒闭了,但美国国际集团、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美国银行等机构均通过各种形式的大规模且前所未有的政府支持而获得救助。
当时的官方表态是“绝不再次发生”,从政治和经济角度看,这一表态都说得通。这些大型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援助规模,是非金融企业部门普遍无法获得的,更不用说那些发现其资产(即住房)价值低于负债(即抵押贷款)的家庭了。
如果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继续享有隐性政府担保,那么无论左派还是右派,许多人都会认同:这既对私营部门其他领域不公平,也会诱使大型银行再次从事过度冒险。在经济学术语中,这被称为“道德风险”。但无需专门训练也能明白,当银行高管在形势向好时独享收益(巨额奖金),而其他人在形势恶化时承担下行风险(救助与衰退)时,这种安排既不明智,也十分危险。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核心,是针对“大到不能倒”问题采取的双管齐下的方式。该法案的第一部分,即第一章规定,所有公司都必须能够破产,且不会对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或实体经济造成大规模损害。监管机构被明确要求确保所有大型金融公司的架构能够使其依据法院体系的标准规则和程序申请破产,而不致重演雷曼倒闭后那种灾难性的连锁反应。
在多德-弗兰克法案第二章中,国会设立了一项后备权力,据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可以接管并管理陷入困境的金融公司,并对股东和部分债权人施加适当损失,而不会引发广泛的系统性损害或全球恐慌。好消息是,过去五年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制定可行的第二章方案设计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坏消息是,在确保大型金融公司真正能够破产方面,几乎毫无进展。本周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下属一个小组的听证会上,各党派在这一点上完全达成一致。分歧在于,要完成多德-弗兰克法案这一重要环节,究竟需要做什么。
共和党的提案是修改破产法,为大型复杂金融机构设立特别条款。这一做法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美国所有公司都应适用相同规则破产。对任何一类主体给予特殊待遇,都会使人们认为向某些大型金融公司放贷更为安全,并进一步强化其不公平的优势。
第二,指望私营部门愿意在法院监督下为一家庞大的金融公司提供资金,是不切实际的,尤其是在系统性危机期间。恰恰是在这种危机时刻,私人部门的贷款无法轻易获得,这正是危机的定义。而且,由美国财政部向破产法院法官提供一笔数百亿美元规模的大额贷款,不太可能在政治上被接受,在经济上也不合理。
最后,也是最致命的一点是,如今美国任何大型金融公司的破产,都将引发全球各国监管机构争抢资产。一些外国监管机构(如英格兰银行)已同意在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导的处置程序中不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但此类协议并不适用于由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各国当局都会扣押其辖区内的资产,以保护本地债权人和纳税人。
唯一合理的替代方案,是让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变得更小、更简单,使其能够依照标准破产规则申请破产。这正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立法意图。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这一方向上积极推动,而美联储理事会则态度较为消极。但法律就是法律,现在是落实法律的时候了。
本文与 Project Syndicate合作发表。本文刊发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论坛认同其中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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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蒙·约翰逊(Simon Johnson),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现任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教授、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并是一家领先经济学博客的联合创始人, The Baseline Scenario。
图片:2007年2月14日,一名男子走过新加坡中央商务区的建筑。REUTERS/Nicky Lo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