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应如何改革企业税?

美国应如何改革企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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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几个月,企业税改革已成为美国国会可能采取两党共同行动的领域之一。但对于正确的改革路径,仍存在一些根本性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美国企业税制存在严重缺陷。税率过高,税基过窄,征管成本高昂,而且充斥着抵免、扣除和特殊优惠,扭曲决策并损害经济。

尽管税率很高,企业税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仍相对较小,部分原因是企业总收入中不断上升的份额——目前已超过30%—— 通过所谓的“穿透式”商业组织流转,而这些组织无需缴纳企业税。事实上,大部分企业税收入 由 少数大型跨国公司缴纳,这些公司的收入有一半以上来自海外业务。

这些公司在全球市场上与总部设在其他国家的企业竞争,而后者所在国家利用有利于企业的税收政策,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收入及相关外部效应。美国面临的问题是,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纷纷大幅降低税率,使美国——在1986年税制改革后曾拥有发达国家中最低的企业税率之一——陷入严重劣势。

最近,英国将税率降至20%,只有美国联邦税率与州平均税率合计水平的一半。此外,自2013年起,英国对专利收入实行特殊税率,到2017年将逐步降至10%。目前有12个欧盟国家已实行或正在实施类似的特殊税制,即对知识产权收入适用所谓“专利盒”制度,税率为5%至15%。

美国企业法定税率合计为39%,比经合组织平均水平高出14个百分点以上,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这些 差异会影响企业决策 ,包括投资规模、投资融资方式以及经营地点的选择。

大幅降低美国税率有利于促进增长,这一理由已获得两党支持——这在当今国会实属罕见。奥巴马提议将税率定为28%,制造业适用25%的优惠税率,并增设特殊条款,以促进研发和清洁能源投资。

两党还一致认为,降税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应主要通过扩大税基来弥补,这也是1986年税制改革采用的做法。扩大税基还可降低税制的复杂性并提高效率。但对于应取消哪些优惠,以及应将哪些目前不在企业税基范围内的活动纳入其中,各方仍存在严重分歧。

另一个有争议的领域是如何改革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收益的征税方式。七国集团其他所有国家以及经合组织其余33个成员中的28个国家都实行“属地”税制,允许开展全球业务的公司将大部分海外经营收益汇回本国,而无需缴纳大额额外国内税款。相比之下,美国坚持采用“全球”模式,对美国公司的海外收益征收美国企业税,同时抵免其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缴纳的税款。

美国的高企业税率以及对跨国公司海外收益实行的全球征税方式 削弱了它们 在全球市场及跨境收购中的竞争力。现行美国法律试图通过递延纳税来减轻这些竞争劣势,允许美国跨国公司将海外子公司的收益留待汇回美国时再缴税。

但递延纳税也有代价。递延收益被“锁”在美国经济之外,这意味着政府无法从中获得税收收入,而且美国母公司也无法直接将其用于国内用途。此外,由于使用方式并非最优,这些公司每增加一笔递延海外收入,都会承担 约7% 的成本。

奥巴马政府提议终止递延纳税,转而要求美国公司在其经营所在的每个外国司法管辖区,对收益缴纳至少22.4%的实际税款;或者在收入取得时,就该收入向美国补缴额外税款。一个 关键目标 是抑制美国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天堂”的动机。

但需要缴纳最低税款的大部分收益并非来自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天堂,而是来自服务海外市场的真实经济活动。例如,受影响的收益将包括美国跨国公司在欧盟取得的相当一部分海外收入;2012年,这部分收入约占美国跨国公司海外总收入的45%。28个欧盟国家中有16个的法定税率低于22.4%,实际税率可能更低。

此外,非美国公司可以利用12个欧盟国家宽松的专利盒制度,而美国公司却将受到远高于此的最低税率约束,这会削弱它们在这些市场竞争以及收购拥有理想知识产权的外国公司的能力。相反,它们会更容易成为外国收购方的目标,也会有更强的动机将总部、研发活动和未来的知识产权转移到实行属地税制、税率更低的司法管辖区。

在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世界里,尤其是有研发外部效应、盈利能力强的无形资本—— 美国应采用“混合型”属地税制 ,并纳入与其他发达国家成功采用的措施相一致的税基保护措施。同时,美国应推动多边措施,打击向避税天堂转移利润的行为。

美国着手改革企业税制之际,政策制定者应牢记,其他国家正以奖励而非惩罚的方式,争取全球公司的业务活动和收入。美国也应如此。

本文由 《辛迪加计划》合作发表。发表本文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论坛认可其中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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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拉·泰森曾任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

图片:美国国会大厦前展示着一面美国国旗。图片来源:路透社/MOLLY RI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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