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希腊及其国际债权人争分夺秒地达成救助协议,希腊债务是否合法的问题受到关注。希腊议会的 公共债务真相委员会 发布报告,否定大规模主权债务重组的正当性。报告声称,该国3,200亿欧元债务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非法且“可憎的”。
公共债务真相委员会由希腊议会于2015年4月设立,受命依据希腊、欧盟及国际法律审计希腊债务的正当性。报告得出结论称,希腊外债不应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目前,该报告尚无法律地位,但很可能会助长希腊在未来几周对其救助计划提出的异议。
2010年希腊政府获得救助、债务偿还安排经重组时,贷款附带严格条件,符合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规定(该机制后来被 欧洲稳定机制取代)。这些条件包括多项紧缩措施以及对希腊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
这些改革导致数百万希腊人 陷入贫困、失业和社会排斥。与此同时,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和法院)被关闭或合并, 这是公共支出削减后的结果。
法律争议
希腊救助谈判引发有关其性质和合法性的争议,这并不令人意外。事实上,希腊债务已通过不同法律途径受到质疑。尤其是,希腊政府于2010年5月通过并同意接受救助条件的 第3845/2010号法律的合法性,曾在希腊最高法院受到挑战,但未能成功。
今年设立的公共债务真相委员会是一个非司法团体。该委员会由希腊及国际专家组成,由希腊议会设立,负责查明侵犯人权行为的事实、原因及合法性。
初步结论指出,希腊主权债务重组过程存在法律缺陷。报告毫不讳言地声称,希腊债务是可憎的、不可持续的、非法的且不正当的,并损害了多项人权,尤其是经济和社会权利。因此,该债务侵犯了居住在希腊的公民 根据国际人权法享有的权利。
“可憎债务”这一概念源自一项备受推崇的国际法理论, 由亚历山大·纳乌姆·萨克提出。该理论主张,政权违背民主原则、为非国家最佳利益的目的而举借的公共债务,不应具有可执行性。殖民债务或独裁统治时期产生的债务便属此类。它关乎债务的正当性,而最初发放贷款的人并不具备这种正当性。
如果按照上述定义,某项外债被视为“可憎债务”,就不应偿还——这是报告中主要的争议问题之一。根据公共债务真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可憎债务的性质由两个要素界定。
贷款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债务条件违反了]民主原则(包括同意、参与、透明度和问责制)”。
债务“被用于损害借款国人口的最佳利益,或其本身有违良知,且其后果是剥夺人民的基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真相委员会的主要结论是,希腊外债不仅可憎,而且因违反希腊法律、欧盟法律和国际法而属非法。委员会称其不正当,因为它 与人权义务相冲突 ,例如尊重工作权或受教育权。该债务不可持续,因为希腊不可能偿还债务而又不严重影响其作为政府履行 人权义务 的能力。基于这些原因,报告称希腊应拒绝承认这笔债务并停止偿还。
不过,该报告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严格来说,它并非国家法院作出的裁决,而只是委员会的初步调查结果。因此,关于以债务可憎为由拒绝承认希腊债务的建议并不可行。
尽管如此,该报告仍向参与债务谈判的各国政府施压,促使其以较为宽松的条件协商救助协议,以回应希腊公民的关切。报告还提出了谈判透明度的问题,因为它试图以高度公开的方式调查债务成因。
本文经合作发布。本文最初发表于 The Conversation。阅读 原文。本文的发布并不意味着世界经济论坛认可其中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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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贝伦·奥尔莫斯·朱波尼 是 斯特灵大学法律讲师。
图片:日落时分,希腊财政部大楼顶部的一面欧盟旗帜在希腊国旗旁飘扬。雅典市中心。路透社/扬尼斯·贝赫拉基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