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金融资金流与气候目标保持一致,对于避免气候变化最严重的后果至关重要。
《巴黎协定》第2.1(c)条旨在使金融资金流"与实现低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相一致"。但各国在如何理解这一表述上仍存在分歧。
各国无法就如何引导资金流向低碳、气候适应型世界达成一致,正在减缓实现全球气候目标的进程。
近期研究表明,为避免气候变化最严重的影响,2030年至2050年间全球每年需要10万亿美元。这是一笔巨额资金,但世界并不缺钱。
正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所指出的,"全球资本足以填补全球投资缺口……但将资本转向气候行动仍存在障碍。"因此,挑战不一定在于为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筹集更多资金,而在于如何使全球所有资本都投向气候行动。
《巴黎协定》这一国际气候协定的第2.1(c)条正是为此目标而设,旨在"使金融资金流与实现低温室气体(GHG)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相一致"。然而,第2.1(c)条的措辞对其具体含义较为模糊。在几乎所有国家签署《巴黎协定》八年后,各国仍在第2.1(c)条的范围及其实施方式上存在分歧。
今年的联合国气候峰会(COP28)将为各国提供契机,进一步明确第2.1(c)条的内涵,以及如何将其落实并加以监测。在此,我们将阐述第2.1(c)条的内容、它与其他融资任务的关系,以及将其付诸实践所需的条件。
第2.1(c)条的作用是什么?
《巴黎协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在于第2条,该条规定了协定的目标。第2.1(a)条敦促全球共同努力,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1.5摄氏度(2.7华氏度)以内,以降低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第2.1(b)条规定需要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增强韧性,并推进低温室气体排放型发展。第2.1(c)条指出,若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使金融资金流与之保持一致。最后,第2.2条规定了实施上述条款所应遵循的背景,包括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各自能力和国情。
第2.1(c)条是一项整体性目标。这意味着它既涵盖减缓,也涵盖适应,并可能涵盖国内和国际金融资金流。它不仅要求扩大优质融资的规模(例如气候韧性债券和可再生能源新项目融资),也要求缩减对高碳排放活动(如新建燃煤电厂或柴油卡车车队)的资金投入。而且,它并不止于政府支出。根据其解释方式,它还可能涵盖私营部门,包括金融机构、企业、公司和投资者。
简言之,金融体系整体上必须与推进可持续发展及国际气候目标相一致。这意味着,各类投资和融资活动、所有投资者及实体经济中的各类参与者,以及存量与流量,都应与实现全球气候目标保持"一致"。
第2.1(c)条将要求进行经济和金融改革。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例如政策以及经济和金融工具)将多种多样。创新型政策和金融工具无疑将发挥作用,例如绿色采购(要求企业和政府实现供应链脱碳)以及将气候优先事项纳入经济发展规划的气候相关债券。
此外,为确保公平,金融资金流的调整必须因各国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状况而量身定制。这尤其包括发展中国家追求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和公正转型的努力。
在实现第2.1(c)条方面已取得哪些进展?
尽管《巴黎协定》各签署方尚未就第2.1(c)条达成共同理解,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内外的努力正在为其实现一致性提供一些参考。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内的努力
联合国全球盘点将于COP28结束时完成,首次评估《巴黎协定》各项目标的进展情况,包括第2.1(c)条。在2023年9月发布的综合报告中,其"主要结论"中指出,资金流包括"国际和国内、公共和私人"资金。
谈判方于2022年在COP27上设立了关于第2.1(c)条的沙姆沙伊赫对话,各国、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借此交流观点,增进对第2.1(c)条范围及其与《巴黎协定》第9条(该条关注发达国家的金融责任)之间互补关系的理解)。对话的结果是,秘书处编写了一份关于其审议情况的"报告。
金融常设委员会(SCF)于COP16期间设立,负责两项与第2.1(c)条相关的任务:梳理有助于落实第2.1(c)条的信息,并编写一份分析如何将其付诸实践的"综合报告"(于2023年11月发布)。金融常设委员会在COP27上提交了第一份报告,并将在COP28上提交更新后的"报告",供各国审议。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外的努力
投资者和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已制定框架,以评估依据第2.1(c)条调整融资方面取得的进展。例如,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制定了一套框架,并确定了各国政府已可用于调整和动员资金的工具。这些工具分为四类:金融政策与监管、财政政策杠杆、公共融资以及信息工具。

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使第2.1(c)条的实施保持一致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些机构通过应用风险管理方法,将气候风险纳入其运营,包括采用披露框架以评估实体风险(例如火灾和洪水)和转型风险(例如监管和技术风险)。其理论依据是,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信息可能促使投资者调整投资方向,从而推动实现一致性。为此,企业正在其自身风险披露中应用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框架。部分央行已将气候相关风险纳入其运营。
此外,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GFANZ)下的投资者已为金融机构制定指南,以使其业务和运营与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保持一致。包括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已承诺支持可持续金融并逐步淘汰煤炭。多边开发银行已推出原则和联合方法,以使其运营——包括直接投资和政策性贷款在内——与《巴黎协定》的目标保持一致。
在实现第2.1(c)条方面仍面临哪些挑战?
尽管取得了渐进式进展,但如何理解第2.1(c)条在整体气候谈判中的位置,如何界定"金融资金流"和"一致"等关键术语,以及如何应对各国对主权的担忧,仍是国际金融界推进工作时面临的挑战。
界定"金融资金流的一致性"
在实现第2.1(c)条方面,一项关键挑战在于各国对"一致性"一词的解读采用了不同的术语和概念。这些术语包括引导、定向、调整、转移、调控、扩大规模和缩减规模等。一些国家认为,"金融资金流的一致性"是指将资金引导至绿色、可持续和/或与气候相关的活动,而不论资金通过何种金融工具流动。IPCC则对其作了更为宽泛的界定,即审视所有投资,无论其是否有助于实现气候目标,包括那些发挥过渡作用的投资。
然而,"一致性"也需要就"不应"做什么进行一些讨论。至少,各国需要就如何缩减与目标不一致的投资(例如为化石燃料融资)及其对各国国内政策和国家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达成共同理解。不应做什么。
对意外后果的担忧
各国的发展路径、需求和优先事项各不相同。调整金融资金流的政策和工具必须考虑到这种多样性。然而,由于第2.1(c)条是一项全球性努力,关于行动标准以及是否所有国家都应实施类似政策和法规的问题将随之出现。例如,如果某一发展中国家不改革某些特定政策,它是否将不再有资格获得气候融资?是否会对特定产品实施贸易限制?
第2.1(c)条与其他全球融资目标的关系
第2.1(c)条只是《巴黎协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之一。要有效落实该条款,必须将其置于整个协定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尤其是其他融资目标。
例如,谈判方以及研究机构和学术界等其他利益相关方正在审视第2.1(c)条与新的集体量化目标(NCQG)之间的互补关系,该目标须于2024年COP29上确定。NCQG将设定一项新的融资目标,超出发达国家目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集体气候融资的目标。然而,第2.1(c)条涉及的是签署《巴黎协定》的国家的全部金融资金流,而NCQG则专门针对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融资支持。
重要的是,通过NCQG的授权规定,新目标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和优先事项。发展中国家重申了其担忧:第2.1(c)条的讨论可能会使NCQG的讨论偏离这一重点,转而关注国内政策和金融资金流转移,或设置获取金融支持的附加条件或障碍。
在考虑如何推进时,谈判方必须认真对待这些关切,尤其是在谁为NCQG出资以及维持获得气候融资的努力方面。
COP28值得关注的议题
第2.1(c)条很可能将在迪拜COP28上从多个层面得到讨论,包括作为全球盘点的一部分、在金融常设委员会编写的报告中,以及沙姆沙伊赫对话的成果中。
此外,发达国家提议设立一项专注于第2.1(c)条的议程议题,以及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内设立专门的工作计划。然而,发展中国家对此表示怀疑,认为聚焦第2.1(c)条可能会"导致发达国家回避其对脆弱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和义务"。去年COP27上也表达了这一担忧。
《巴黎协定》缔约方大会(CMA,即已签署并批准《巴黎协定》的国家集团)的临时议程目前包括一项关于第2.1(c)条范围及其与第9条关系的议题。然而,由于议程议题必须首先获得所有《巴黎协定》缔约方的接受,该议题能否推进尚不明确。
如果各国无法就如何引导资金流向低碳、气候适应型世界达成一致,实现全球气候目标将无从谈起。投资既是抵达目的地的燃料,也是掌控方向的方向盘。第2.1(c)条的落实将十分复杂,但其雄心本身即为前行提供了愿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