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全球北方的塑料政策,减轻全球南方的污染

Employees sort bottles at a plastic recycling factory near Nairobi, Kenya.
Employees sort bottles at a plastic recycling factory near Nairobi, Kenya.Image: Reuters/Baz Ra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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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塑料污染相关生产者延伸责任(EPR)费用的10%捐出,可帮助为发展中国家的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基础设施提供资金。

  • 符合条件的国际认可项目必须实施严格的可追溯标准,记录材料流向以及废弃物工作者所发挥的作用。

  • 由生产者延伸责任(EPR)资助的全球机制,将与其他塑料相关条约机制和私人倡议协同运作。

国际社会正在谈判一项旨在终结塑料污染的联合国新塑料条约,第六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会议定于8月举行。条约的一项核心内容是该条约第11条,其中的财务条款旨在安排发达国家如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能力建设支持和技术转让。

事关重大:如果没有充足资金,许多低收入国家根本无法建设遏制塑料泄漏所需的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然而,各方难以就资金机制达成共识,而且确实存在这样的风险:细节敲定工作可能被推迟到条约签署后的缔约方大会上。这种拖延将付出高昂代价。

每年无所作为,都会让数百万吨塑料继续流入社区和生态系统。因此,条约能否成功,取决于各方能否在正式机制仍在谈判之际,设法以创新方式立即弥补资金缺口。

发挥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作用

一种现成的解决方案是,动用高收入国家生产者延伸责任(EPR)计划所筹集的资金。EPR计划要求生产者(例如品牌和制造商)对其产品产生的消费后废弃物承担经济责任,通常通过收费或可交易证书筹资,用于回收和废弃物管理。数十个国家已建立EPR制度,从德国和日本长期实施的制度,到南非和菲律宾较新的法律,通常都侧重于包装和一次性塑料。

英国的包装回收票据和出口票据(PRN、PERN)制度,充分展现了可筹集资金的规模。在英国,生产者必须为投放市场的每吨塑料包装购买PRN(可交易证书),以达到回收目标。据国家包装废弃物数据库统计,仅2024年,品牌购买的塑料PRN价值就约为3.38亿英镑。

EPR费用本质上是私营部门已经用于履行回收义务的资金。我们提议将这些EPR证书价值的10%划入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新兴国家经认证的塑料废弃物管理项目。以英国为例,这样分配每年约可向新兴经济体的废弃物基础设施投入3,300万至3,400万英镑。

重要的是,这一机制可以在多个高收入国家复制。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正在试行类似的包装EPR证书制度。如果各方都将其EPR收入的10%拨给全球南方,产生的乘数效应将十分明显。

关键在于,这一构想无需等待新的税收立法或正式联合国基金的设立(这可能需要数年)。政府可以与行业合作,将现有EPR费用或抵免额的一部分指定用于海外项目。这样一来,发达国家和全球品牌现在就能表明其对条约目标的承诺,推动进展迅速启动,而不必停滞不前,等待复杂的多边基金投入运作。这是一项与条约进程相辅相成的主动举措。

世界各国正在努力制定一项旨在终结塑料污染的条约。这项条约距离达成还有多远?
世界各国正在努力制定一项旨在终结塑料污染的条约。这项条约距离达成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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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新兴国家项目的诚信与成效

任何向新兴国家拨款的机制,都必须确保资金得到有效、透明的使用。所幸,国际气候融资领域已有成熟模式可供借鉴。《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展示了高收入国家如何投资新兴国家的减排项目,并将由此产生的抵消证书计入本国目标。

同样,在以塑料为重点的机制下,向海外拨付部分EPR资金的国家,或可将由此取得的成果(例如收集并处理和/或回收的废弃物吨数)计入其在新条约下的国家行动计划。

一个常见问题是:我们如何确保生产者确实作出贡献,并让资金送达最需要它的社区和工作者手中?首先,政府可以强制将资金拨入获批的国际项目,就像目前要求提供PERN(塑料出口回收票据)或同等证书一样。这样既能确保贡献不是可选项,也能继续利用各方熟悉的制度。

要成为获批的国际项目,可追溯性应当是强制要求,并通过分阶段方式引入,支持项目逐步采用相关措施。目前已有可扩展的技术,能够从塑料收集环节起生成可靠的数字追踪记录,既记录材料流向,也记录废弃物工作者所发挥的作用。

可追溯性必须涵盖材料和社会数据,确保各层面都能问责。尽管目前尚无兼顾二者的全球数据标准,但这并不妨碍采取行动。调整各国EPR政策,将重点放在新兴经济体的污染治理上,反而能够推动全球数据标准的形成。

已有多个组织在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世界经济论坛的循环创新倡议也在积极召集各方共同推进。此外,Verra的《塑料废弃物减量标准》和Zero Plastic Oceans的Social Plus标准等独立第三方认证,可以进一步确保只有可信、以成果为依据的项目符合资助条件。

最后,公开登记册以及基金管理方的定期报告可以提升透明度。项目必须发布年度影响报告,说明处理了多少废弃物、聘用了多少名工作者,以及资金如何分配。

携手应对塑料污染

值得强调的是,由EPR资助的全球机制不会孤立存在。它将补充正在讨论和实施的其他融资方案。例如,条约谈判可以考虑征收“塑料聚合物税”——本质上是对新生产的(原生)塑料树脂收取少量费用。这项费用将在上游向聚合物生产商征收,而EPR费用则在下游向产品制造商和零售商征收,因此这两种工具天然具有协同效应。

此外,我们提出的机制还可以扩大并增强已经开展的私营部门自愿投资。近年来,企业和投资者联盟开始投入资金填补关键缺口,既包括企业承诺消除塑料泄漏,也包括影响力投资者支持回收初创企业。

然而,这些自愿举措虽然重要,规模仍远远不够。相比之下,动用一部分强制性EPR缴款,就能形成持续且可观的资金流,由监管推动并通过与行业合作落实。它可以与其他创新融资方式并行,例如世界银行的结果债券,或用于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的风险投资基金。这些努力将构建一个融资生态系统,让公共资本、私人资本和混合资本相互助力,共同降低风险。

即将举行的联合国谈判为推动这一构想从提案走向现实提供了关键机遇。在各方代表讨论第11条正式资金机制的细节之际——这一过程甚至可能在条约文本达成一致后继续进行——他们也应采纳能够立即产生影响的并行方案。

将EPR市场价值的10%拨给发展中国家的经认证项目,是一种可行、可扩展且能够立即实施的方案。率先行动的国家可以彰显对条约愿景的坚定承诺,增强发展中国家伙伴的信心,并提供现实中的成功案例。如果有远见的国家组成联盟,在谈判期间宣布此类由EPR支持的资金承诺,就能有力传递一个信息:世界已准备好立即投资,解决塑料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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